沧州交通学院2021招生简章,2021沧州交通学院招生计划

自考指南2022-09-24 16:27:43chanong

第一章 总则

沧州交通学院2021招生简章,2021沧州交通学院招生计划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沧州交通大学202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部和《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沧州交通大学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沧州交通大学(英文名:沧州交通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4202)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本科高校。其前身是2008年由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全国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创办的独立学院3354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校于2023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沧州交通大学,现拥有学生。学校位于渤海之滨——英雄城河北省黄骅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沧州渤海新区。占地1200亩,总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校园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功能齐全,先后荣获“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全国大学生满意度50强高校”等荣誉。学校立足北京交通大学优势学科,紧扣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结合京津冀及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现有10个学院,37个本科专业,形成了以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技术、管理为特色,产业、管理、经济、文学艺术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学科群。学校拥有1门省级思政示范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3门省级精品网络开放课程、6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第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沧州交通大学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颁发沧州交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和导向、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的招生计划。2022年各省、各专业高校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和学校招生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学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时,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编制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比例预留少量招生计划,用于录取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超过计划人数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或调剂部分地区生源不平衡状况。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对象是:考生

第十二条录取不存在专业志愿等级差异。在内蒙古(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成绩录取和分配专业(有奇偶位备案的省区包括奇偶位备案,同排名的省区承认同排名)和专业志愿。在内蒙古,按照1:1的招生计划,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三条。已入档的普通相近分数考生,按其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四条不能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五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专业选修科目要求以省级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承认各省艺术类专业的填报规则,承认各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依据。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的原则,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无综合成绩的省份按文化总成绩录取),对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进行文化总成绩(含政策加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的比较。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总分录取,同分考生按其专业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仅限于外语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八条入学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沧州交通学院章程》(教〔2003〕3号)及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时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学生将按教育部和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收费:各专业学费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六人)。

第二十二条协商方式:

电话:0317-8887322,0317-8887323

学校网站:www.czjtu.edu.cn

网站:zsb.czjtu.edu.cn

地址:河北省黄骅市学院西路2009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对于以我校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沧州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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