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职业技术学院2020招生网,晋中职业技术学院代码2020

自考指南2022-09-25 15:22:00chanong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2020招生网,晋中职业技术学院代码2020

第一条为保证晋中职业技术学院顺利招生,规范招生,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考、对口招生和“三二段”招生。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晋中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院代码:13913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大专)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及职位:刘跃红院长。

第十条学历证书: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学习结束,成绩合格,授予晋中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一学院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云华西街229号

邮政编码:030600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0354—2667008、2667806

第十三条学院网址:www.jzzy.sx.cn

电子邮件地址:jzzyzsb@163.com

第三章招生工作的组织

第十四条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纪检书记、主管招生的副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中的相关事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需要,制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

第十五条学院下设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分省份、分专业编制并报送本院招生计划;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宣传工作;组织本院的录取工作;组织新生资格审查。

第四章招生计划的分配原则和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根据山西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本着满足区域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原则,根据学院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的规划实施情况,科学合理编制生源计划。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颁布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省(市)关于高校招生的要求,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实行高招信息“十公开”,公平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执行教育部发布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十九条对当年参加全国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录取分数线标准按照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高职院校(专业)录取分数线执行。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考生意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条对口招生考试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业录取:根据考试成绩、专业志愿、专业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录取第二专业志愿;如果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则录取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同等条件下,艺体双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身体健康,能适应本专业岗位要求。

第24条外语要求:只录取英语语言考生。

第二十五条对考生加分或减分,按教育部和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入学和录取

第二十六条录取结果按当地招办确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也可在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www.jzzy.sx.cn)查询。

第二十七条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到学院报到。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体检。未通过资格审查、体检及既往病史信息不实的学生,取消其参赛资格。

第六章专业设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专业设置由山西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组织评审并在教育部备案。我院2023年招生来源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学费和住宿费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七章奖学金和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相关政策;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晋中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特殊经济困难学生和子女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二条退役士兵享受学费减免政策;入伍的新生可以保留学籍,退役后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第八章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晋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督电话:0354-2667758。

第九章违法违规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在招生工作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令第33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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