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2021年招生简章,红河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表

自考指南2022-09-25 19:13:59chanong

红河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红河学院2021年招生简章,红河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表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的名称、级别和类型

1.学校代码及全称:10687,红河学院

2.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和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学校名称:红河大学。

4.学校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学府路中段,661199。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策略和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重大招生问题。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和校友组成。主任是党委书记,也是学校的校长。

第六条红河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和审议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红河学院招生办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红河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分省份和专业招生计划编报要求和云南省教育厅对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统筹安排,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 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趋势,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和去向,各专业考生的认可度。

第十条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专业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我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二条我校承认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录取加分或降分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我校录取遵循“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无级差”的原则。具体录取办法如下:在同一批次中,将被我校录取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对于单招考生,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没有达到第一个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看是否达到第二个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以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被录取。在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情况下

第十九条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区、市)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填报专业志愿。

第二十条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哈尼族语言方向)只招收哈尼族考生,考生必须参加云南民族大学组织的哈尼族语言口语考试,并通过考试。

第二十一条。我校泰语、越南语、缅甸语、柬埔寨语、老挝语等小语种专业采用“1/3”培养模式(即学生第一学年在相应国家的大学学习,最后三年在红河大学学习。实习阶段在对应国家或者国内。学生第一年出国前在我校学习2个月左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学校缴纳)。在第一学年,相应国家的留学费用由学生直接支付给相应国家的学校,不同国家收取的费用不同。出国护照由考生入学前在原籍自行办理;签证、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国际旅行健康证明、1次往返出入境交通由红河学院自费办理和组织。

第二十二条免费师范生只招收红河州考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县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升本”招生专业为云南学院招收相关专业优秀应届毕业生,录取按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五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入学审查、费用、奖励和补贴

第二十六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不超过两周报到。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不合格新生将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收费:学费按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标准收取,学校按学分制收费;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取标准不同,一般每学年400-1200元。

第二十八条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红河大学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减”为主线的扶贫助学育人体系。对于经济困难的新生,进行入学注册,开通“绿色通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及部分省份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红河学院2023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由红河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学校联系信息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学府路中段

邮政编码:661199

电话:0873-3694008(也可传真)

学校网站:http://www.uoh.edu.cn

网站:http://zs.uoh.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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