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2020招生计划山东,济宁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自考指南2022-09-26 12:36:54chanong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2023年普通本科学生顺利招生,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济宁医学院2020招生计划山东,济宁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医学院2023年夏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

第二条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六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学校概况

第七条学校全称济宁医学院,学校代码为10443。

第八条学校地址:

太白湖校区: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33号。

任城校区:济宁市建设南路45号。

日照校区:日照市学院路669号。

高新区教育园区:济宁高新区海川路16号

第九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济宁医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部门、学校网站、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招生对象和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结果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国家体格检查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体检结果为色盲、色弱的考生限于我校部分专业。

英语专业仅限英语语言,没有口语考试要求。其他专业不限外语。原则上,小语种考生入学后必须改学英语。

往届学生和新生同等录取,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和复试。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高考体检表不一致,学校将根据学生身体状况按上级有关规定调整专业,直至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和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六章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山东省外学校招生计划均为本科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公布的为准;山东省本科招生批次一般,省公费医学生(临床医学、精神病学、预防医学)提前一般,其余本科招生计划常规一般。

第七章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我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并选出最佳候选人。

第十六条我校同意执行省招办关于加分或减分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已进入档案库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名称:济宁医学院。

第二十二条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临床医学、儿科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精神病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普通本科毕业生。有资格申请行医。各专业注册执业医师的类别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新生持济宁医学院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可延期报到。逾期未请假或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查看电子档案等方式进行复检。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和复试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开除。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的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退款规定按《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郑路办发〔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每学年报到时应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因学校纪律造成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的,注册专业学费按月退还,休学学费按未修完学分计算。其他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结算。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一章其他事情

第二十八条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凡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将通过奖、助、贷、补、减等措施,为其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第二十九条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33号

邮政编码:272067

招生电话:0537-3616888

电子邮件:zsb0537@163.com

电子邮件:jnyxyjw@163.com

网站:http://zhaosheng.jnmc.edu.cn

第三十条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学校保留依法追究以我校名义从事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济宁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见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与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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