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专科2021年招生计划,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自考指南2022-09-26 13:10:45chanong

第一条为保证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顺利招生,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电力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二)山东电力学院招生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山东电力专科2021年招生计划,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3)山东电力学院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条学校全称山东电力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1827。

第三条办学层次:大专,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大专。

第四条学校本部地址:济南南二环500号,邮编:250002;泰安校区地址:泰安市龙潭路179号,邮编:271000。

第五条学校基本信息

(1)办学条件优越。学校的前身是青岛电力学院,创建于1958年。几经变迁,1994年批准升格为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占地6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2.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5.3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亿元,藏书69万册。拥有279个设施先进的培训基地,8340个工位,以及一所覆盖国家电网系统的企业网络大学。

(2)师资力量雄厚。学校设有电气工程系、电力工程系、电气自动化系、测量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基础系等系。开设发电厂与电力系统、供用电技术、火力发电厂、火力发电厂集控运行等专业。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两栖”师资队伍,其中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专家27人。十年来,共制定部级以上标准规范111项,国家授权专利234项,出版教材130部。获得省级特色专业5门,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17门。

(3)先进的办学理念和模式。学校遵循“扎根行业、深化企业融合、服务发展、合作育人”的办学理念,创新实施“企校”一体化办学模式、“双主体、四联动”人才培养模式、“四真一实”行动导向教学模式。学校是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全产业链培训服务平台、国际合作交流平台、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技能水平评价中心、知识整合中心。

第六条学校应当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批准招生计划,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宜。

第七条学校教务中心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全过程,招生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学校的招生计划和专业以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公告为准,通过省级招生部门、《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学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准入原则:遵循国际奥委会的准入政策

2.在山东、浙江、北京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学校所有专业都不提选考科目的要求。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高考总成绩,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已入班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对于进阶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即第一专业志愿达不到要求时,填报第二专业志愿,仍达不到要求的填报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一个考生的专业志愿全部不能满足并服从专业调剂时,将被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被退档。各专业志愿在专业录取上不存在年级差异。

3.高考加分:根据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关于加分或降分的政策。

4.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5.新生复试: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一次入学体检和资格复试。如发现不符合入学资格,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核定的标准执行。根据规定,学校各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从800元到1200元/年不等。学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退款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郑路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针对贫困家庭学生,学校建立了“奖、贷、勤、助、补”的资助体系,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毕业证书:学生完成学业后,由山东电力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其他要求

1.外语:各专业考试语言不限,但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2.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3.身体健康状况:根据教育部统一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生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事宜。学校保留对任何以山东电力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章程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山东电力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网站:http://www.sepc.edu.cn

电话:0531-82999089

电子邮件:sddzzsb@126.com

注: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见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与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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