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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指南2022-10-06 14:17:44chanong

桂教考试〔2020〕6天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各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各县(市、区)招生)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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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开始报名。 为做好考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制定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二.体检机构

考生体检必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主检医师为副主任医师以上,由责任心强的医师担任。 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项目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厅〔2010〕2号)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通知》 (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确定体检项目,具体为《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 )附件5,以下简称《体检表》00

四.既往病史

考生应当在《体检表》的“既往病史”栏中准确详细填写既往病史情况(是否治愈,目前符合指标的情况等,必要时可以提交病历等证据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如果没有既往史,就要填写“无”。 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既往史的,学校有权按照本校招生章程处理。

五.体检结论

体检医生要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院校负责的精神,对考生认真进行体格检查,根据教学〔2003〕3号文件对考生的体检如实做出相应规范准确的结论,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体检结论。 检查表中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等体检项目除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具体数值外,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将相应的信息框涂黑,填写的信息框必须与填写的数值一致; 色觉、眼病、嗅觉、有无口吃等项目,根据体检结论涂黑相应信息框。 其中,色盲和眼病体检结果不正常(即未涂黑“正常”信息框)的,应当在“其他”项下用文字填写具体情况。 其他项目用文字填写体检结果; 在“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中填写“上述各项体检结论属实”,不得填写“合格”“正常”或类似结论; 总检查医生必须签字确认的体检医院必须加盖蓝色墨迹的公司印章。

六.结论通告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 体检前,提醒考生注意体检医生在体检过程中对本人所作各项体检的结论或意见; 所有项目检查完毕,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检查检查表上所有项目是否有相应结论,确认无遗漏、漏填项目后,监考生应阅读本人体检结果并在检查表上相应位置签名确认。 考生对某一体检项目提出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地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检,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名; 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当保存考生自行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体检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署和确认体检结果等)的相关证据材料。 考生可于2023年5月30日以后登录“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 https://www.gxeea.cn/)查阅本人体检结果(包括复检、终检结论)。

七.提出查表时间

各地体检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各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应于2023年4月5日前将体检表报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地点。

八.复检和终检

(一)申请复检和终检。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在考生阅读体检结果时,有义务对有疑问的考生进行相应的说明和指导。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以在申请地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复检。 复检工作在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 复检时间不得晚于2023年4月5日。 复检项目和结论由复检医院直接填写标本表的“复检项目和结论”栏。 复验费用由考生承担。

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应于2023年4月9日前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并填写《体检终检申请表》 (附件6 )。 各县招生考试机构在《体检终检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于各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各市招生考试院)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填报2023年高考验收申请最终验收考生名单) 最终检查项目为肝脏CT或肺部CT,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五项未安排最终检查。 考生对这五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应按复检申请流程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并将复检结论作为该项目的最终体检结果。 最终检查费用由考生自己承担。

(二)终检医院。 最终检验医院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负责对异议体检结论的最终裁定。 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终检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参加终检,终检时间定于2023年5月上旬。 终检原则上由各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各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应于2023年5月20日前汇总填写考生《体检终检申请表》的结论,并连同终检报告一并报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转氨酶异常的判定和处理。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书司〔2010〕22号文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简称转氨酶)超过标准上限指标(标准为40IU/L ) 2倍以上(含2倍)的,应当进行超声检查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提醒转氨酶上限指标(标准为40IU/L ) 2倍以上(含2倍以上)的考生,在当地同一所高考体检医院再次验血。 对复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应当按照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的复检申请手续报名复检,复检项目为超声波复检。 复查“阴性”、“无异常”或“脂肪肝”的,该体检结论认定合格; 其他情况由复检医院如实记录超声表现,填写体表“复检项目及结论”栏。 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体检终检申请程序申请终检,终检项目为肝脏CT检查。 转氨酶含标准值上限指标(标准40IU/L ) 2倍以上(含2倍以上),但未经复试的考生,可在招生院校不予录取。 复验或复验的考生,经检验不符合上述合格情况的,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合格过程中如实向有关招生院校提供检验记录,由招生院校决定是否合格。

(四)保障考生权益。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当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安排复检机会。 申请复检终检的考生,电子文件相应项目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终检结果为准。 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复检或终检的,均以检察厅记载的结论为最终体检结果,考生不接受自行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验得出的结论。

九.加强组织管理

(一)各地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高考体检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参加体检工作的人员共同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体检结果真实准确。 考生和工作人员在体检中舞弊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三)在招生录取和大学新生体检过程中,发现体检医院不认真负责导致体检项目不足,考生身体状况与体检结论明显不同的,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体检医院、体检项目、主检医生及相关情况通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 2003 ) 3号) )。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 ) 12号) )。

3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乙肝项目验收中止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厅( 2010 ) 2号) ) ) ) ) ) )。

4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患者且肝功能异常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 2010 ) 22号) ) ) ) ) ) ) ) ) ) ) ) ) ) ) ) ) ) )。

5.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

6 .体检终检申请书

7.2023年高考体检申请终检考生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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