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北经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第二条、学校校名为“湖北经济学院”(国标代码: 11600 ),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 430205。 第三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生机关和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成教申办成立于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和制度,学校成人高等教育010第六条,学校2022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省为湖北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专业及学费标准第七条,专名、培养水平、学习形式、修业年限、学费标准及招生省为:
序号 | 专业名称 | 培养层次 | 报考类别 | 学习形式 | 修业年限(年) | 学费标准(元/人/年) | 招生省份 |
1 | 大数据与会计 | 高起专 | 文理 | 函授 | 2.5 | 2600 | 湖北省 |
2 | 工商企业管理 | 高起专 | 文理 | 函授 | 2.5 | 2600 | 湖北省 |
3 | 金融服务与管理 | 高起专 | 文理 | 函授 | 2.5 | 2600 | 湖北省 |
4 | 电子商务 | 高起专 | 文理 | 函授 | 2.5 | 2600 | 湖北省 |
5 | 经济学 | 专升本 | 经济管理类 | 函授 | 2.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6 | 金融学 | 专升本 | 经济管理类 | 函授 | 2.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7 | 社会工作 | 专升本 | 法学类 | 函授 | 2.5 | 2600 | 湖北省 |
8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专升本 | 理工类 | 函授 | 2.5 | 2000 | 湖北省浙江省 |
9 | 工程管理 | 专升本 | 经济管理类 | 函授 | 2.5 | 2000 | 湖北省浙江省 |
10 | 工程造价 | 专升本 | 经济管理类 | 函授 | 2.5 | 2000 | 湖北省 |
11 | 工商管理 | 专升本 | 经济管理类 | 函授 | 2.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12 | 市场营销 | 专升本 | 经济管理类 | 函授 | 2.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13 | 会计学 | 专升本 | 经济管理类 | 函授 | 2.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14 | 人力资源管理 | 专升本 | 经济管理类 | 函授 | 2.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15 | 行政管理 | 专升本 | 经济管理类 | 函授 | 2.5 | 2000 | 湖北省浙江省 |
16 | 法学 | 专升本 | 法学类 | 函授 | 2.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17 | 视觉传达设计 | 专升本 | 艺术类 | 业余 | 2.5 | 6728 | 湖北省 |
18 | 经济学 | 高起本 | 文理 | 函授 | 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19 | 金融学 | 高起本 | 文理 | 函授 | 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20 | 社会工作 | 高起本 | 文理 | 函授 | 5 | 2600 | 湖北省 |
21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高起本 | 理工类 | 函授 | 5 | 2000 | 湖北省浙江省 |
22 | 工程管理 | 高起本 | 理工类 | 函授 | 5 | 2000 | 湖北省浙江省 |
23 | 工程造价 | 高起本 | 理工类 | 函授 | 5 | 2000 | 湖北省 |
24 | 工商管理 | 高起本 | 文理 | 函授 | 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25 | 市场营销 | 高起本 | 文理 | 函授 | 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26 | 会计学 | 高起本 | 文理 | 函授 | 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27 | 人力资源管理 | 高起本 | 文理 | 函授 | 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28 | 行政管理 | 高起本 | 文理 | 函授 | 5 | 2000 | 湖北省浙江省 |
29 | 法学 | 高起本 | 文理 | 函授 | 5 | 2600 | 湖北省浙江省 |
30 | 视觉传达设计 | 高起本 | 艺术(文理) | 业余 | 5 | 6728 | 湖北省 |
注: 1、招生专业以2022年教育部审核批准为准。 2、学费标准按湖北经济学院财政部公布的2022年度收费目录清单。
第四章,招生报名第八条、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报名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符合国家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也应当按照本条要求报名。 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报名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2022年成人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 (广大考生一定要密切关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从8月中旬开始发布的《2022年成人高考报名工作通知》。 第九条、成人高等教育报考对象和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符合下列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外国侨民: (二)湖北省:周岁( 2005年9月1日以前出生)。 (三)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四)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考生须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取得教育部审定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 (五)湖北省)考生一般应当在有户籍或者身份证的地方报名,在有非户籍或者非身份证的地方报名考试,并提供拟备案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或者当地市民社会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浙江省:考生一般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浙江省户籍考生须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因工作原因确需跨市、县报名的,须出具报名所在地社会保障证明。 外省户籍考生除须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外,还须持浙江省居住证或注册所在地社会保障证明,在居住或工作所在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注册。 (六)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港澳台考生可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报考;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可以持有所在地区公安机关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外侨居留证》报考。 这两种考生的报名方式和其他考生一样,在网上报名时证书种类选择“港澳台等”。 (七) 2022年成人高考报考条件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担心错过网上报名和报名时间怎么办? 请关注下面的公众号,及时了解网上报名和志愿者报告。时间
第五章、考试录取第十条、报考湖北经济学院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湖北省报考符合国家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除外。 第十一条、湖北省:学校招生录取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湖北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湖北省主办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浙江省:学校招生录取在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湖北省:成人高校招生采用现场局域网方式进行网上录取。 为确保网络运行安全,维护录取工作秩序,湖北招办对录取办公室实行封闭管理,办理录取员工证件出入。 各阶段录取结束后,湖北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 http://zsxx.e21.edu.cn )招募考生提供本人录取结果查询 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远程方式进行互联网录取。 各阶段录取结束后,浙江省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 https://www.zjzs.net )为考生提供本人)录取结果查询。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无计划、无超计划招生。 同时,加强招生计划执行流程管理、招生计划调整需通过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在线管理系统》,报主管部门和招生部门同意后执行未经批准,学校不擅自更改计划的类型和级别。 第十四条、湖北省:按照“学校负责、招监”的原则做好新生录取的工作。 即:在符合成人高中招生报名条件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的原则,判定考生录取的有无和: 000 总分相同的考生录取规则按单科成绩分数比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高中起点专科 )外语、数学、语文顺序比较;专科起点本科 :外语、政治、专业基础课依次比较; 高中起点本科 :按外语、数学、国语、史地(理化)顺序比较),同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湖北省申办2录取时,按照招生政策对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监督录取工作,纠正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浙江省:按照“招生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做好新生录取的工作。 即在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达到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应按科室“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的原则,确定是否为考生录取。 总分相同的考生录取规则分门别类按单科成绩分数比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高中起点专科 )外语、数学、语文顺序比较;专科起点本科 :外语、政治、专业基础课依次比较; 高中起点本科 :按外语、数学、国语、史地(理化)顺序比较),同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对学校在录取过程中执行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实施审核的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招收湖北省内具有普通高职(专科 )毕业学历的退役军人,“选送高中毕业生进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西部计划”、 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下基层”服务期满,并接受成人专科起点升本本科教育,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招办要求实行计划单列、自主报名相关事项如下。 (一)学校上年本科招生规模20%以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生人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 (二)上述退役军人和“下级单位”服务期满人员申请入学的,持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 )毕业证书、士兵退役证书或者分别由国家和地方相应政府部门颁发的上述相关项目审查合格证,在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按照第八条的要求(三)学校对应聘者提交的相关材料编制(审核,确定)录取名单,经湖北省招办相关手续后,出具(录取通知书)。 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学校对报名人员进行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未录取湖北省其他志愿高校录取招募调剂。 具体而言,录取政策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厅〔2009〕6号)附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和教育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2022年关系招生政策为准。 注:浙江考生只能免费进入浙江省成人高中专升本。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报名第十六条,2022年录取新生于2023年春季按照学校要求时间入学,新生到达指定函授站(点) (湖北康特职业培训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此,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须凭有关证件到学校或所在通信事业单位(点)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逾期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学校报到时初步审核新生入学资格,办理审核合格的入学手续,注册学籍; 审核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况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的规定进行入学资格评审。 内容的重新审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和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是否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相符。 (四)核对本人照片、身份证照片和成人高考(录取 )照片核实是否为同一人。 复检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确定复检不合格,学校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缴纳学费和书本费等费用,学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我校财政部公示的2022年度收费目录标准执行,书本费据实收取。 第二十条、每学期入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到达所属函授站(点)、交费、办理报名手续后,取得学习资格。 不能按期登记的,应当履行注销手续。 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相关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入学学生由学校、函授站(点)共同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籍资料(录取通知书、成人高考生源信息表等)、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汇总表、奖励处分资料等。
第七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修业年限为国家教育部专门设置的基本修业年限。 每学年设两个学期。 第二十三条对学习有困难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但学生最长修业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二年。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延长学业等都包括在在校学习年限内。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改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符合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生本人申报并按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已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达不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并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原函授站(点)申请重修课程,并由重修(时间元所属函授站)点)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生重修考试一般与在校生期末考试一起进行。 重修合格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填写毕业时间颁发日期。 第二十六条、学习一年级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写实学习证书。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学业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填写、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日等证件上个人信息的,应当提供有合理充分理由、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经学校审核属实,按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对违反第二十九条、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吊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吊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无效。 第三十条、学历证书丢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验证并颁发相应证书。 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本人申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