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行为是非法的行业规范,靠的是大家。

动态新闻2022-12-19 16:53:18自考头条

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对持证建筑师的需求很大,建筑市场违法“举证”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日,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审理了一起“举证”纠纷。

2019年1月,史某通过中介联系某建筑有限公司,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挂到某建筑有限公司,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史某25000元(含中介费)。 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史某2020年度费用23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支付史某2021年度、2022年度费用53000元。 双方经协商中止该行为,史某于2021年6月底承诺一次性返还原告34000元,否则一次性返还43000元,史某于2021年7月8日返还17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 史某辩称,2020年1月20日,二级建筑师就继续使用某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某建筑有限公司将支付一定使用费。 年后,一家建筑有限公司谎称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不再提交证书。 按常理,因非史某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史某有权拒绝退还费用。 但是考虑到双方从以前开始就合作了,我想向某建筑有限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前提是史先生不要把钱卷回来。 今年5-6月,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二级建筑师证书很难拿出来。 某建筑有限公司同意给史某找一家系泊公司,注册所得费用都给某建筑有限公司,但某建筑有限公司找不到系泊公司。 史某通过中介找到挂证公司,将所得费用17000元支付给某建筑有限公司。 如果某建筑有限公司坚持起诉,史某要求某建筑有限公司退还17000元证书注册费。

经审理认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工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登记许可范围内住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注册建筑师不得将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本案某建筑有限公司、史某为了各自的利益,协商约定史某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某建筑有限公司,但未在某建筑有限公司工作,只是将二级建造师证书借给某建筑有限公司,某建筑有限公司只需支付费用给史某。 该“举证”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避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管,客观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致使某建筑有限公司、史某之间的“举证”行为无效。 随后,一家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了起诉。

“挂证”行为是非法的行业规范,靠的是大家。

法官提醒,目前社会上有一批“出租”个人职业资格证牟利的“挂靠族”,人证分离。 对企业而言,部分不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通过“挂证”取得或持有企业资质等级,会给同一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带来不公平竞争,扰乱国家整个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严重埋下项目监管和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提交“身份证”的人来说,一旦被查处,将影响职业发展,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 此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打击“资格认定”空转现象,营造诚信规范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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