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是否可以依据案件解释第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动态新闻2022-12-20 14:00:13自考头条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批企业用工管理相关指导案例。 涉及企业诸多痛点问题,社会和企业高度关注。 这里采用“案例指导遵循指南”的模式,不仅提供事件解决方法,还为管理提供遵循操作指导,无论是对企业管理者还是相关学者的研究都有一定的帮助。

——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件和法律适用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相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审判要点进行审判。 劳动者在应聘中提交虚假学历证书,获得岗位,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导致劳动合同失效而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表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的典型案例) 10 )明确了。 裁判观点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个人履历,用人单位违背本意订立劳动合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事件2018年6月,某互联网公司发布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网络技术人员1名的公告。 赵先生虽然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资料。 赵某与一家网络公司签有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 2018年9月初,互联网公司偶然得知赵某实际学历为大专,遂向赵某进行询问。 赵先生承认了自己为应聘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个人履历的事实。 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欺诈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对仲裁申请不服,要求互联网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定驳回了赵先生的仲裁请求。 审判理由本案的争议在于赵先生是否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个人履历是否作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单位、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知道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达成的,相关信息对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含义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履行劳动合同所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应当限定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履行劳动合同所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有关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和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是否可以依据案件解释第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互联网公司聘用的网络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和个人履历,互联网公司违背本意签订了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互联网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赵先生的仲裁请求。 合规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个人履历,用人单位违背真实含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诈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对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或者解除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诚实信用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的基本道德之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作者简介

马军律师、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八大中国人才年度“优秀劳动法律师”,中国企业联合会维权工委副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顾问。 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全程护航人员管理是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专业机构,遵循“管控风险创造价值”的理念,引导中外企业正确理解国家和地方劳动用工法规政策和司法裁判规则,实现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合规管理、重组优化、 为纠纷解决提供全过程法律支持和一体化解决方案,有利于系统解决就业风险管理和就业成本优化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和竞争力。 来源:企业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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