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典型案例:如何推定孙明知学历造假?

动态新闻2022-12-21 08:44:53自考头条

【典型例】

孙某,男,中共党员,A省水利厅宣传处副处长。 1998年,孙某通过公务员考试,大专学历考入A省水利厅。 2004年,孙某通过社会人丁某报名、缴费,参加B大学函授(本科 )学习,2007年通过丁某获得B大学毕业证和学籍册。 2010年水利厅组织开展副处级领导干部岗位竞聘,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孙某报名参加这次竞争后,作为宣传处副处长竞争成功。 2019年,水利厅组织进行学历学位比对,孙某的毕业证书被认定为“伪造类”,孙某的问题线索被移交给驻厅纪检监察组。 在驻厅纪检监察小组核实过程中,孙某称自己被骗,并不知道自己伪造毕业证。 此外,驻厅纪检监察小组发现,孙某未参加入学考试、未见过学校老师、未参加结业考试等存在诸多疑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典型案例:如何推定孙明知学历造假?

【意见分歧】

在本案中,对孙某是否构成违纪问题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孙某本人是“被骗者”,不知道毕业证书是伪造的。 孙某利用假学历牟利,认定违纪违法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孙某主观上无违纪故意,为避免客观错误,不得认定孙某构成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先生的行为违反纪律。 孙某自称不知道伪造毕业证书,但在取得毕业证书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疑点,孙某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根据健康人的判断标准,应该可以识别伪造毕业证书,所以估计孙某知道。 再加上孙某有使用假学历牟利的情节,应当认定其违纪违法。

【评论的审查】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推定已知概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估计你知道这是刑法学术语。 犯罪的主观方面可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中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是“知道”。 刑法第14条规定,故意犯罪必须以知道为前提。 但是,如何确定和断定所知道的东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在诉讼活动中,嫌疑人很少主动承认自己所知道的事情,往往不能如实讲述自己的心理活动。 因此,产生了这样的推定:基于某一事实(基础事实)的存在而判断为存在其他事实,同时赋予对方充分的反驳权以推翻推定,从而保证推定的客观性。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支配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因此,从客观行为出发,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推定知的关键。 在实践中,客观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的对象、手段方式、过程、条件等内容。 推定过程中,重视收集与客观行为相关的基础事实,根据基础事实推定移动人主观知晓,逆转举证责任,行为人合理解释基础事实,行为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推定主观知晓。 另外,必须牢牢掌握判断是否知道的客观标准。 笔者认为,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根据发生事件时的具体情况,即当时条件下一般经验和常识,考虑普通人是否知道。 同时,也要考虑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包括年龄、知识水平、社会经历等。

估计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并不少见。 以洗钱犯罪为例,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6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赵某洗钱案件运用了推定知晓。 2018年,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洗钱罪移送起诉200万元。 检方发现,这位200万元系职务罪犯武某已明确告知赵某金钱来源额。 在此之前,武某多次给赵某另汇款,共计汇款1000多万元。 武某没有向赵某透露金钱来源,赵某也否认知道金钱性质,但资金来源、汇款方式、用途与上述200万元一致,有可能涉嫌洗钱犯罪。 随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证明,取得了武某的工资收入、房产情况、武某、赵某的工作经历,以及两人关系的证据。 通过补证,检察机关认为赵某与武某关系密切,应概括认识武某通过贪污贿赂犯罪牟取非法利益,知道使用银行账户收受的1000多万元明显超过武某合法收入,为贪污受贿所得随后,检方以洗钱1200多万元对赵某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认可。 该案例是在否认赵某对1000多万元金钱性质了解的情况下,通过收集基础事实,推断赵某知道1000多万元贪污受贿而得到的具体应用。

二、根据孙某的客观行为可以推断其了解假学历

党纪处分条例中没有规定推定知道的概念,但这种验证行为人是否具有违纪故意的方法同样适用于违纪案件。 结合本案,经驻厅纪检监察组核实,存在以下基础事实: 一是孙某没有受过函授教育。本科入学考试; 二是孙先生自称进行了自学,但没有接受过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也没有参加过各门课程的结业考试。 第三,孙先生只参加了一次考试,小丁就把试卷给了孙先生,孙先生自己开卷考试后,拿到了毕业证。 四、孙某获得的《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考试成绩栏未填写课程成绩() 《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表示一共学习了14门课程,而《毕业学历证明》表示“已完成专业大学15门课程的考试”,课程数量前后

针对这样的基础事实,驻厅纪检监察组要求孙某做出合理解释,但孙某未能对这些“异常问题”做出合理解释。 同时,根据判断知道的客观标准,即当时条件下一般的经验和常识,普通人可以认识到上述学历有问题。 通过对以上基础事实在驻厅纪检监察组和被考核人之间进行“质证”,可以推定孙某应该知道其取得的函授本科学历为假学历。 此后,孙某利用该假学历成功竞逐副处长,有获利情节,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孙某行为违纪。 (李国强作者单位:天津市市级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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