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开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模式

动态新闻2022-12-22 23:06:28自考头条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中消协对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历时3年,最终以法庭调解形式结案,中消协提出的6项诉求均得到相应落实。 回顾近三年消协走过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路,可以看出它对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聚焦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开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模式

仔细看证据

四地消协联合调查

时间追溯到4年前,2015年12月,中消协收到投诉举报函,更名、生产、销售给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雷沃重工)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

由于这类车辆的销售使用多在广大农村地区,中消协成立了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4个省(自治区)的地方消协组织,共同参与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消协秘书长任党芳告诉记者,接到中消协的协助通知后,内蒙古消协立即展开调查,发现销售此类违规车辆的区域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巴彦淖尔等地。 为了获得更确凿的证据,内蒙古消协委托一位农民消费者代购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对购买过程的全过程进行取证。 并由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在当地消协、公证处、消费者共同见证下,对该车进行了尺寸测量取证,咨询经销商,取得了证据。

黑龙江省消协副秘书长佟新表示,他们在事前调查的基础上,购买了绥化市疑似不符合国标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作为证据,并在绥化市消协的协助下,对当地3名农民消费者家中的正三轮摩托车进行了测量,发现3辆车没有

吉林省消协副研究员宗守运介绍,吉林省消协调查组走访白山、通化、四平、辽源、梅河、敦化等市县,发现销售的福田五星品牌疑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摩托车后,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通报。 市场监管部门在取证后扣押车辆,防止这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落入消费者手中。 吉林省消协也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作为重要证据提供给中消协。

河北省消协副秘书长赵耀伟表示,河北省消协调查组在唐山、承德等地发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福田五星品牌为三轮摩托车,并进行了测量取证。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对记者表示,地方消协组织的调查非常重要,提供的实物证据、音视频证据、当地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文书、经销商登记簿等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中消协公益诉讼提供了有效保障。

在取证后,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正三轮摩托车为由,起诉雷沃重工、雷沃重工诸城车辆厂、雷沃重工诸城销售分公司、北京天华旭自行车商店等四被告。 这也是自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赋予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权利以来,中消协首次提起的公益诉讼。

在审判中激烈答辩

现在的国标落后了吗

中消协起诉后,雷沃重工多次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并与中消协进行了多次会谈。 雷沃重工意识到部分问题后进行了自我调查,主动停止了不符合国标的车型的销售。 但在一些问题上,双方分歧依然较大,案件最终进入法院审判。

在此期间,正三轮摩托车外形的原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正好被新国标( GB7258-2017 )所取代,因此对于“正三轮摩托车现行的强制国家标准是否已经过时”

“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正三轮摩托车外廓尺寸在3.5米长、2米高、1.5米宽,但经营者对外廓尺寸的标准已经过时、过时,不符合农村消费者实际需要,也落后于国外标准但中消协认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不遵守就是违法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国标也没有修订正三轮摩托车的外廓尺寸,所以没有标准的过时问题。 ”中消协诉雷沃重工案代理律师,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告诉记者。

中消协查询时,公安部交管局和国家标准委也对正三轮摩托车车长限值提供了未调整的说明,强调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产品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参与此案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系教授刘建军告诉记者,制定国家标准时不仅要考虑用人单位的需求,还要考虑交通安全、交通便利、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 正三轮摩托车是一种无防护的交通工具,加大尺寸后,其结构参数,特别是重心结构参数对制动性和操纵稳定性有极其敏感的影响,会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正三轮摩托车普遍见于城乡接合部,原本的设计用途是用于农民生产中的短途运输,但公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正三轮摩托车始终被视为人员运输工具,这种违法运营已经干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 如果允许进一步扩大外围大小,可能会有更多的正三轮摩托车用于非法道路运输,既不利于交通安全,也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规范。 ”刘建军指出。

互相斟字

开始拉锯式的协商

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反复沟通。 在此期间,雷沃重工向法庭提交了243件共计2780页的证据,反驳了中消协的诉讼请求。 中消协也将根据对方辩解进行应对性调查,丰富和完善证据链。 不仅组织有关省市消协两次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还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国家标准委员会等发出查询函,向法院申请调查命令,请国家认监委协助调查。

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中消协进一步固定和充实了相关证据,先后5次向法院提交证据55件,共741页。 这些证据包括工信部相关公告、工信部提供的《查询副文件》、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修订及相关情况说明、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先后进行证人质证、证据质证,专家辅助人员出庭接受讯问,对涉案核心问题进行了多方讨论。

其间,雷沃重工多次提出调解,中消协基于尽可能多的为消费者谋取利益接受调解,但“调解方案不应减少诉讼请求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必须经法庭调解、批准的调解方案可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不得违背三项基本原则。 “雷沃提出了一个方案。 我们将对该方案进行研究并作出回复,指出存在哪些不足。 调解协议没有修改10次,可以说是每一个字都是经过反复斟酌、反复讨论决定的。”邱宝昌告诉记者。

经过多次沟通和谈判,雷沃重工同意满足中消协所有诉讼请求,在此基础上当事人于今年4月26日签订了初步调解协议。 经法院公告和审查,6月10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出具民事调解书。

中消协起诉雷沃重工的消费公益诉讼,最终取得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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