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93号政府令公布了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将更多人群纳入广州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为了协助规定的实施,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进一步公布
一系列合作方式、政策征求意见稿、
医疗保险的管理方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
待遇标准等问题
进行了详细的修订和完善。
意见征集结束后,
预计从12月1日开始同时实施。
广州医保公布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共四章三十六条,对医保和生育保险就诊、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管理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告称,新的就医管理办法将整合现行医生就医规定,写入现行相关文件中有关城乡居民医保办法的一般门诊选择规定、“互联网”转诊医生就医规定等,同时优化门诊选择医生就医管理。
取消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选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选择其他医疗机构的选择规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同时,按照实施门诊互助保障的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原可选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1家作为普通门诊就诊机构,在此基础上,再遴选1家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允许到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此前报道: @广州街坊、医保就诊或多选中医定点医疗机构() ) )。
此外,城乡居民医保选择点、医保医生联合体选择点、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选择点等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第十三条涉及定点并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镇村一体化村卫生站,可以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基地; 医保联合体内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为一个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等。
根据起草说明,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的就诊管理办法将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期限从一年延长到三年。 方法第三十一条按照计划,参保人员在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当及时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医疗费用报销次日起超过三年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不支付医疗保险基金。 有不可抗力或者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降低加价率调整缴费基数
广州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关政策对待遇标准进行了完善修订; 同时公布的《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修改完善相关缴费基数、筹资标准。
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始标准
根据起草说明,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别为250元、500元、1000元。
与现行政策相比,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职职工分别下降150元、300元、600元,退休人员分别下降30元、60元、120元。
提高普通门诊一次性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
退休人员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0%提高至85%。 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及选定的专科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按规定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提高至65%、70%。 (原未转诊支付比例为45%,转诊后支付比例为55%。
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月300元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8%。 据测算,2023年在职职工年限额约为8600元,现行年累计额提高5000元,离退休人员年限额约为11500元,比现行年累计额高7900元。
明确最高支付限额的计算范围
草案规定,落实《省待遇清单》相关要求,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相关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范围; 明确《省待遇清单》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各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倍数核定,广州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相关倍数核定。
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补贴待遇
新制定的政府规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明确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框架。
本《通知》进一步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为原政策(市政府123号令)规定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不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医生也可以报销
省待遇清单显示,按照“不符合转诊规定直接到市外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的要求,广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异地就医不支付的政策,支付比例为10个百分点
生育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符合国家、省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申请报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未按规定就医时发生的无法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的,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按规定异地就医时的待遇政策,只降低支付比例10个百分点。 现行结算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60%。
转自:广州日报新花城
来源:广东广播电台今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