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家庭暴力和公害.保护“她”,NPC代表说。

新闻数据2023-01-13 19:11:0151data

妇女权利保障工作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创新部研发总监史玉东曾建议,将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作用。 日前,最高检和全国妇联公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总结推广各地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经验,引起人大代表关注和热议。

促进平等就业是依法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妇女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的基础。 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有多年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她坦言,在实践中,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还不够。 由于生理原因,妇女肩负着生育使命,孕期、哺乳期妇女需要得到更多的照顾,一些企业对孕产期妇女明显缺乏关怀。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提请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就反映了这一问题。 渭城区许多超市、商场等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存在着不能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 如不保障哺乳假的,安排怀孕、哺乳期女职工加班、上夜班。 未组织定期体检,未将体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未承担全部体检费用; 没有制定或执行预防或阻止女职工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制度,损害了广大妇女的劳动权益。 对此,渭城区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推动相关用人单位建立女性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制度。 现实中,为了避免这样的“麻烦”,也有企业在招聘时明确了“仅限男性”的条件。 针对违规使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发布歧视妇女信息问题,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反就业歧视为切入点,提出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监管相关用人单位,完善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审核机制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将借助“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之力,对辖区内企业残疾人招生涉嫌性别歧视问题,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整改。

促进平等就业,消除家庭暴力和公害.保护“她”,NPC代表说。

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公布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一些企业在招聘期限招收男性,但检察机关调查显示,这些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这明显是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超指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 随着网络招聘模式的普及,歧视女性就业的违法行为更加隐蔽,给行政机关的监管、女性就业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黄超表示,在北京铁路法院处理的这一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从互联网招聘服务平台监管盲区入手,通过基于大数据筛查、制定检察建议,激发行政机关监管执法主动性、 规范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规范审核管理职责,有效避免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拓宽女性就业渠道,重视跟踪管理,推动形成女性权益保护合力值得肯定。 消除家庭暴力公害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同江市经济合作促进中心副主任刘蕾一直呼吁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她提出,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培训和统计以及经费保障方面是否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在立案、处分、签发警告书以及信访时是否尽职;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是否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应当纳入检察监督范畴。 检察院也在反家庭暴力领域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公益诉讼。 2021年11月,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联合县妇联开展“消除对妇女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专项行动,采用综合调查、数据对比等方式,共排查全县近三年女性家庭暴力样本1000余份存在卫生部门监管不严等问题,“嫌疑人金某遭受家庭暴力”等三条重点线索被并排查出。 宝应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协商,督促对涉案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发放警示函。 针对嫌疑人金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线索,宝应县检察院调查显示,金某、智力残疾四级、丈夫郝某殴打受伤。 在就诊的医院中,发现一名残疾妇女被暴力殴打,没有报警。 我院进一步调查显示,87%的县域医疗机构不执行强制报告制度,行政机关监管不力。 随后,向县卫健委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作出相应处理,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培训和考核检查。 加强与相关责任单位建立全县医疗机构家庭暴力妇女就诊强制报告工作流程的合作,完善联动保护工作机制。 案例反映了相关部门在开展反家庭暴力活动中在处罚、协助等方面的不足。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三级检察机关构建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公益诉讼一体化案件框架,灵活采用协商等办案方式,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联动履职,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妇女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 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反家庭暴力检察公益诉讼,是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重要体现。 ”刘蕾积极评价检察机关的积极工作。 维护人格尊严的黄美媚发现,在网络时代,对女性权益的侵害不仅仅是身体的侵害,还有一些侵害是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的,比如杭州女性拿快递造谣事件。 随着社会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隐私权问题应当引起关注和重视。

“某公司在女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女更衣室内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在公共大厅的监控显示器上实时显示更衣画面。时间长达10年,严重侵犯妇女隐私权。 ”黄美媚提到了浙江省嘉善县检察院办理的促进妇女隐私权益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后,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采取听证会、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开展全程跟进式监督,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场所妇女隐私权特别保护,密切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网“很多女性都在忍耐,但遇到这样的事情,都想让事情平静下来。 在这起事件中,一些女员工注意到了摄像头的问题,担心地选择了沉默。 我认为检察机关的积极行动,给了女性以后盾,保障权益真的长牙了。 将这种情况作为典型情况发表,是警告,是威慑。 ”黄美媚说。 在商业活动中,有的企业发布将矮化妇女私有化、损害妇女人格等低俗内容的广告进行恶意营销,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广大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针对妇女炎上广告中大量低俗、低俗、风俗用语,江西省樟树市检察院结合专家意见,公开听证结论,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责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约谈、以旧换新,开展低俗广告专项整治活动

建议江西省樟树市检察院通过“回头看”对检察机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随访监督。

在严防个人信息泄露的生活中,可以听到有人投诉某孕妇刚在医院建档,接受婴幼儿产品的广告销售。 这往往有“内鬼”作祟。 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查明,王某红诉侵犯孕产妇生育信息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内鬼”牟利手法。

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干警查询孕产妇分娩信息。

2016年至2020年,王某红利用在滨海县某镇中心卫生院工作的便利,获取孕产妇、新生儿等生育信息共计25124条,转手卖给当地母婴店和儿童摄影馆。 后者用于母婴产品、新生儿照片等产品和服务的销售。 王红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32万元。 2021年4月22日,滨海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王某红刑事责任的同时,让王某红承担民事赔偿金3.32万元,并在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存在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隐患的问题,滨海县检察院建议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消除现有孕产妇信息泄露隐患,从制度建立、设备更新、人员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接受检察建议后,县卫健委立即召开全县医疗机构警示教育大会,签订信息安全责任状,建立孕产妇、新生儿信息员保管、“双人双密”保护制度。 黄超表示,生育信息数据海量,一旦泄露,极易引发对妇女的转账诈骗、定向促销、人身骚扰等多种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对相关家庭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在此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检察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作检察建议等方式推进相关行业建设,维护孕产妇生育信息安全。 监督法统一准确落实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张莉高度关注“三农”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请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令人印象深刻。 该案针对地方政府违法收回“再婚妇女”土地、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听证会、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通过案例分析推进同类案件监督,对辖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推进区域同类问题综合治理,发挥办案、管一管一管的作用,意义重大。 ”张莉表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最大短板、最大难点都在农村,希望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多关注农村,切实关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史玉东表示,此次修法力度非常大,不仅针对近年来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等热点议题做出明确回应,还细化到妇女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母婴室建设等生活细节。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并预防和制止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性骚扰对媒体贬低妇女人格和其他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史玉东建议检察机关把监督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统一正确实施作为能动司法的重要内容。 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责任主体“理所当然”,但不履行职责,致使妇女合法权益长期、严重、普遍受到侵害的情况,最高检要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监督。 在监督方式上,检察机关尽可能,通过起诉前置程序或者非起诉方式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同时,全国妇联与最高检联合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专题调查论证,对案件范围、起诉标准、证据规则、诉讼请求、执行监督等达成共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明确。

黄超代表: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 有些企业在招聘期限招聘男性,显然是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黄美媚代表:这些案例非常典型,反映了实践中常见的侵害妇女权益形式。 判例的发表具有一般意义,对潜在的不法行为也有威慑作用。

刘蕾代表:家庭暴力绝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 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反家庭暴力检察公益诉讼,是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重要体现。

史玉东代表:建议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监督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张莉代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最大短板、最大难点都在农村,希望有关部门多关注农村,切实关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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