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不死(全额退款)

艺考动态2022-12-15 10:30:47艺考之家

为准备艺考,考生肖旭交了6万元报名参加了宣称“私人订制”、由艺考保底的培训班,但未能如愿,艺考失利。因发生退费纠纷,将培训机构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女士诉至法院。今天上午(9月14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判令澳公司全额退还培训费6万元,黄女士个人在承诺退还的4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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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肖旭与惠佳-澳洲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约定惠佳-澳洲公司为肖旭量身定制“培训课程”,承诺肖旭将获得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戏剧学院、南京艺术学院、浙江传媒大学等6所院校16个专业至少1门专业课程证书。同时,合同承诺,如果肖旭按照合同完成了个人量身定制课程,并且未能获得所列六所名校的任何专业证书,将获得全额退款。

一周不死(全额退款)

合同签订后,将培训费6万元分两次全额转入澳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女士的个人账户。肖旭参加了公司安排的培训,但未能在2015年的艺考中取得上述六所院校的专业课证书。

肖旭认为,惠佳-澳洲公司应该根据合同退还培训费。协商期间,澳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女士表示,出于个人道德原因,愿意以个人身份退还4万元课程费用。但澳公司和黄女士一直没有退款。同时,肖旭指出,惠佳澳公司超范围经营,双方签订的合同部分无效,但赔偿承诺有效。故将奥公司及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奥公司退还培训费6万元,黄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万元。

惠佳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肖旭的情况向其推荐了院校和专业,他应根据推荐参加考试。根据合同,肖旭不得擅自更改报考计划。但是肖旭在报考中央戏剧学院的时候,没有按照推荐报考去做。中国戏剧学院校考缺课,集训期间缺课两次以上。根据合同约定,上述情况不符合退款条件。

黄女士辩称,作为一名教师,出于道德原因,我确实同意给肖旭一些慰问金。然而,这一承诺是以双方私下和解为前提的。现在,我不同意再退钱,也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惠佳澳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平面设计;企业规划;会议和展览服务;舞蹈技术培训;计算机技术培训。

除了约定的为肖旭个人量身定制的培训课程、承诺的目标成绩、不达标退款外,合同还约定,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报名、退出考试、错过考试,或者未能取得完成约定学习任务的专业证书的,不予退款;累计缺席两次以上、擅自更改报考计划等情况不予退款。

庭审中,惠佳澳公司原教师出庭作证,称肖旭曾两次旷课,公司有书面考勤记录;公司的报考计划只推荐专业,不要求学生报考。

关于肖旭是否参加了所有六所大学的考试,双方存在争议。然而,对于惠佳所在的中国戏曲学院,澳华公司认定了Xi

关于肖旭是更改报考计划还是缺考,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报考计划说法不一。澳洲公司认为合同中所列的6所院校的16个专业是为肖旭定制的报考计划,肖旭认为培训机构应该另做计划报考计划。法院指出,在明确上述院校专业的条件下,合同还约定公司根据肖旭自身情况制定报考计划。按照惠佳-澳大利亚公司的说法,这一条款将失去协议的必要性。法院认为,目标分数区间与报考计划应该有区别,应该是预设,而报考计划涉及目标的锁定,是考生的最终选择。根据合同,公司在合同中列出目标成果的同时,应单独制定计划报考。目前公司没有做出方案报考,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对肖旭实际选择报考有争议,也没有证据证明肖旭缺考。因此,应确定肖旭的实际情况报考。

对于肖旭是否两次以上旷课,法院指出,证人是惠佳澳公司的前员工,与该公司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此外,惠佳澳公司未提交证人证言中提及的其他旁证及书面出勤记录,无法认定其缺课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佳澳公司虽属超范围经营,但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此类教育培训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故双方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查明的事实,肖旭在按照合同完成私人定制的所有课程后,在合同约定的六所大学的考试中没有获得任何专业证书。根据合同,惠佳-澳洲公司应全额退还培训费。

黄女士一度同意退还4万元。该信息中没有体现和解的前提,明确表示退款是以个人身份协商的,不代表惠佳-澳洲公司。黄女士的承诺应视为对澳公司债务的追加,黄女士应在其承诺范围内与澳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终,潮阳法院一审判决澳公司向返还培训费6万元,黄女士承担连带赔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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