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至8日(2019年5月7日至8日)

艺考动态2022-12-21 16:30:42艺考之家

《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今天发布。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7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11:30语文;5点到17点数学。6月8日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17:00外语,如有外语听力考试,应安排在外语笔试开始前。

2016年12月7日至8日(2019年5月7日至8日)

202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21招生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确保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在工作中要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新生。

一.登记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注册: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

(3)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在校大学生,或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录取并保留录取资格;

(2)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

(三)以欺骗手段报名,在高级中等教育非应届毕业年度参加招生考试(包括国考、省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暂停参加高考,处于暂停期的人员;

(五)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

3.报名方式。

报考报考高校考生原则上按其户籍所在地省(区、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考委)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报名。

省级招考委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的原则,结合其在本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学习经历,对报名条件时间及相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

农民工及其他非户籍职工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在当地参加高考,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办法执行。相关考生不得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同时报名参加高考。对于因特殊情况不符合流入地或流出地任何一方条件的考生报考由流入地与流出地协调安全落户。原则上会回到流出地报考。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可凭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到发证地省级招考委指定的地点报名。

各省级招考委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管理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省级招考办)要指导本省(区、市)各级考试机构招生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工作职责审核,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审核,报名结束后,省级招生办要进行重复报名,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违规筛选。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要在报名、考试、志愿服务等主要环节加强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新生入学的主要依据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参加招生考试考生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考生电子档案必须与考生报名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质媒体材料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6.各省级招生办公室要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信息标准招生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地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内容应满足高校录取考生综合测评要求。

7.各省级招生办公室要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方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信息进行详细比对和核对,并负责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质媒体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的一致性,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按照规定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一旦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省招生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录取高级中等教育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建立和交付办法。

第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实际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综合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其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认定,各省级招考委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考核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登记表或省级招生办公室设置的专门附加表格中。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提供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或者参加邪教组织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规定和处罚期限内的。

四。身体健康检查

11.报考要求所有高校考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既往病史。考生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的,须出具体检医院的相应材料。

省级招考委协调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体检组织办法,由招生考试机构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必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师。主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规范的安

14.全国统考(含省级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命制及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制定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和有关省级招考委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根据有关要求和本省学校实际情况,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省统考和自主确定高校的试题(含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指南),应按照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6.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必须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安全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首接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如发生失密(泄密),事发单位应第一时间直接向所在地省级招办报告时间。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招考委和教育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密(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语言。考生可选择其中一项参加考试。

如果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试题,实行外语“一年两考”,第一次考试时间为1月8日。如果使用完整的试题(包括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考试时间为9:00-11:00,听力考试应安排在笔试开始之前;如果只用部分外语听力题组织考试,考试时间 9:00开始,11: 00前结束(考试实施细则另行通知)。第二次考试时间在6月8日(时间具体安排见第十八条)。自命题省份除6月8日外可另安排考试时间。

报考外语专业考生应参加省招生办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7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11:30语文;5点到17点数学。6月8日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17:00外语,如有外语听力考试,应安排在外语笔试开始前。

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各省(区、市),必须按照全国统考科目名称安排时间。具体考试科目时间交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后发布。

省考招生,大学考时间,由各省级招考委和高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文化课全国统考和省统考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进行管理。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的,须报省级招考委批准。教育部授权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如果真的有必要将它们布置在室外

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的高校专业。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提出,不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用国家通用语言作答;外语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可以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用考试科目的外语答题;其他科目可以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语言答题。翻译由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招生。有关省(自治区)在测试汉语的同时也可以测试少数民族语言,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导并报教育部备案)。且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其中汉语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50%。考生语文成绩必须合格或以上录取。具体要求由相关省级招考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民族自治地方高校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专业招生,可由省招考委提出,省招考委组织。

21.全国和省统考的试卷由各省招考委统一组织,大学的则单独组织招生的试卷由各大学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指南),结合本地区和我校考生实际情况,制定评分细则。各省级招考委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和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要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任务。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相关要求和方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人员管理。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要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高考的教育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考试信息。

22.对于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省(区、市)工作、学习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其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就读的省(区、市)办理借读手续并参加考试。考生意见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考办办理。

23.各省级招生办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高考成绩发布。除教育部规定的具体事项外,考生高考成绩信息只能向考生本人和有关高校提供,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发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VI招生公司章程

24.各高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了自己的招生章程。

25.招生高校章程是高校和大学的必要表格

26.招生章程主要包括:院校全称、学校地址(包括分校、校区等。需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学校专科)。预留数量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和培训使用的外语、对身体健康的要求、录取对已入档考生的规定(如考生加分的使用、同分考生在档案中的待遇、已入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程序、出具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类型等信息、联系电话、网址等信息。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招生高校应根据相关省(市)安排,提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别)的学科要求,由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与我校章程内容相违背招生。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7.高校应在省级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章程和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网址报送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省级招生办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高校章程主要内容招生或高校公布章程网站。

七。分省(区、市)和专业:计划招生

28.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招生)高校,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批准的高职院校(本科招生)招生。根据有关计划管理的要求和招生规定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学校可以编制、调整和实施本省(区、市)和本专业的招生计划(即招生源程序)。

29.高校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人才需求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安排招生生源计划。源计划中的相关说明必须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

30.高校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教育部备案批准后,可为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必须与符合相关规定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协议。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位招生计划要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31.安排本科高校跨省(区、市)招生。在国家批准的年度规模内招生,可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剂地方系统生源不平衡考上线。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计划总数的1%本科招生。有预约计划的院校一定要报

34.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经备案后统一下发至各相关省级招办。

35.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招生办与相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向社会公布高校核对的招生计划相关信息。

36.除招生型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省级计划外,各高校来源计划招生必须由教育部汇总分配,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配和有关省(区、市)公布,不得安排计划招生。

八录取

37.考生志愿填报。

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方法由各省级招考委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具体规定招生并向社会公布。志愿表的设置和填写方法要有利于体现考生的意愿报考,有利于录取的管理,有利于高校新生录取。

考生应认真阅读相关高校的招生规定和当地省级招考委公布的招生规定和招生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本人应对自己的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负责。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38.高校工作电话招生录取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考委组织实施。

39.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在线录取,各省级招办要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高校应采用远程异地录取模式在校内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各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之间的通讯畅通。

40.各省级招考委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招生合理安排高校批次录取。同一高校、同一办学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省(区、市)同一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安排在与高校其他专业相同的区域招生一批次录取。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硬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教育部批准的其他特色高校(专业)、相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可安排提前批次录取外,其他所有高校和专业均不得安排提前批次。高校相关专业:如录取批次安排较上年发生变化,省级招生办应提前与高校沟通协商。

41.根据省(区、市)内高校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由各省级招考委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或对应的控制分数线招生类型录取。

42.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投档规则”

43.各高校和省级招生办要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管”的原则,落实新生入学工作录取。高校应遵循录取规则招生向公众发布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达到相关专业培养要求,达到录取同批次分数线,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录取专业和录取学院是否由学校自行确定,学校负责向已投档但未被录取拒绝的考生说明原因。省级招生办负责监督国家招生政策和国家招生计划在本地招生高校的执行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录取规则的行为。

44.高校录取新生要完成移档、阅档、审核、预录、撤档等工作。按学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发放,以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级招生办要与未能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高校积极沟通。对于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的高校时间,省级招生办可根据相关高校发布的电子档案数量和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录取前状态。同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相关信息。

45.除军事、国防、公安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录取,不得对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考生实行外语语种限制报考,不得实行国家招生政策以外的其他限制。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考委可根据当地投档方式决定录取,在其文化统考总成绩中加一定分数;符合高校备案条件的,由高校审核决定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增分条件的,只能取幅度最大的分数,且不得超过20分。

(一)烈士子女;

(二)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者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

(三)边境地区、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侨眷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省籍考生(含台湾省户籍)。

4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考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值入档,分值不超过10分。

48.同时满足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相关条件的考生,只能获得最高分。

各省(区、市)要落实中央有关部署,依法依规充分考虑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准确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合理减少加分项目。根据各地调整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实施方案,相关省(区、市)地方性加分政策仅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申报备案,分值不超过20分,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计(包括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项目)。高考所有加分和分值不得用于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

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条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照顾项目的考生

49.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国家、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 以及在国家划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殊海岛工作10年以上的军人子女。 飞行或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最长飞行年限的空勤人员子女,在海军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核相关岗位工作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符合相关高校备案要求的,优先录取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因公致残一至四级公安民警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的录取,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巩峥〔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的录取,按军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军队退出现役的考生和参加全国统考的残疾人民警察录取,符合高校投档条件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

根据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联合激励制度,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且符合相关高校条件者,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

50.定向就业招生和非定向就业招生应同时备案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能在校调分数线上完成的,可在校调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录取,由省招办补充备案。高校会根据考生的定位选择最优秀的考生录取。减分后未完成分数线的,就地转入非定向计划。

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设置单个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范围内逐校、按专业、按分数线搜索投档志愿考生的方式录取。未完成的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通过补充征集志愿或当场转为非定向计划完成。

5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剂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要集体研究决定其调剂计划的使用,调剂计划要安排在生源多、质量好的省(区、市)。高校调剂计划应在相关省份录取批次之前投放,由省招办根据调剂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和分数,在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上投档。高校负责处理调剂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名称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剂计划冠名录取考生或收取任何与录取考生挂钩的费用。省招办不得为了调整计划数而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线要求。

大学招生生源计划的调整必须在招生的规模内,必须征得省级招生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完成的大学招生来源计划,必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52.高校不能拒绝残疾考生

高校根据相关省级招生办审核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通知书录取,校长出具考生通知书录取,加盖学校公章,负责将考生通知书录取连同招生、助学金政策措施等相关信息直接发送给考生录取的考生。录取通知送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办〔2020〕23号)执行。

54.各省(区、市)录取工作要在7月初开始,8月底前结束。其中本科次一批次录取次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月底前结束。

55.除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录取过程中向他人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考生个人信息和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严禁非法传播和销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后,应及时通过省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核实确认。考生可凭录取通知转入户口,并按学校规定时间及相关要求办理报名等手续。录取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名。

根据高校录取考生花名册和省招办批准的录取考生所持的录取通知书,新生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高校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按学生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在我校规定的正常报名截止时间后20日内报送学生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名考生报名。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录取须于4月10日前将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相关学生所在省级招生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确认后下载资料并办理审批手续录取,并将已保送学生名单及时发送至相关高校录取。

个人组织:参加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相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将录取的资料和书面报告报送学生所在省级招生办。

58.各高校各省级招生办本科水平招生,常规后不允许补录或改录录取工作;对于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全国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省(区、市)相关高校,经高校申请和省级招考委批准,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录取招生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和录取相关要求,少数确需跨省进行补充招生的高职院校(专科),必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进行补充招生。

59.因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各省级招生办和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

60.建立国家级等分级、规范、有效的多层次大学

根据招生的不同类型,公布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其姓名、性别、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照顾政策类型、学历、考试项目、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的高校和专业、优惠分数线录取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网上公布的信息保存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信息,在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保存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有关高校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当在公示相关信息的同时,提供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

X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招生及各类高等学校全国统考。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工作招生;

(2)制定相关法规招生;

(三)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类型,指导各省(区、市)研究制定高考改革实施方案,监督改革实施;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省级招考委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研究推进考试内容改革系统化建设,制定考试标准;

(5)指导相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6)履行高校信息公开和监管相关职责招生;

(7)组织招生的科研,培训相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招生;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地(市、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设立各自的征兵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征兵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工作招生。

招聘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聘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聘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日常工作招生。各级办公室招生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场所和设施,确保招生考试顺利进行。

地(市、盟、州)、县(市、区、旗)征兵委员会的职责由省级征兵委员会规定。

65.省征兵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工作条例》招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的统考试题订购工作;负责高考组织、考试环境管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疫情防控、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和高职高专统考招生等省级统考,负责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处理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配合高校查处招生、招生违规考生和学校;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法惩处违法考生、学校和机构;

(11)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审查高校信访回复。

66.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场所和设施,用于开展招生考试。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考委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批准的招生年度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我校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我校章程招生;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我校工作招生,负责协调处理我校相关事宜招生;

(6)录取新生复习;

(7)组织我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并负责考试安全和疫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上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信息公开相应职责招生;

(9)承担省招考委委托的评卷工作,支持管理部完成的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内与招生录取相关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XI招生基金

67.各省(区、市)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经费支出。

高校招生经费,在学校事业费中列支。

68.考生需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和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等情况确定。

69.参与命题、监考、阅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违规行为的处理

70.在招生、录取等报名和考试中违规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公职人员规章制度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党员,其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大学疏于管理,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严重违反招生,直接责任人和与l

省招考委组织的省统考和单独招生考试和强基计划、生源保障、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专业、体育训练、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生等。授权高校组织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大学、中学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严惩。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应视为国家教育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知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取消其在本届高考中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

对非法参加大学招生考试的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学生,取消其当年大学招生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给予其毕业当年不能报名大学招生考试的处理。

71.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本所招生录取报考的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可提出异议、申诉或向本所举报报考。高校要调查处理。如对政策执行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对举报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监督机构招生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或者考生监护人不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申请复审;对违规违纪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级招办或学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审。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招生办公室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十三。补充条款

72.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侨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部分高校批准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院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74.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来源:教育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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