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自考知识产权法大纲免费下载

自考资讯2022-11-25 14:35:33chan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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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生网为考生提供10月00226知识产权法自考大纲下载。 根据往年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自考考试大纲及教材目录》,往年00226知识产权法考试科目大纲使用2018版,大纲变更的,以吉林考试院当期发布的为准。 知识产权法自考大纲内容包括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各章考核知识点、指定教材、考试题型等,详见下文。

00226知识产权法自考考试大纲( 2018版)

课程名称 课程代码 学分 大纲名称 教材/推荐用书名称 主编 出版社 版次 知识产权法 00226 4 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大纲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北京大学出版社

*长表,可单独横向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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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目录内的课程单位包括实践性环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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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考试大纲

第一篇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和特点,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含义、基本制度分类和体系,为学习本课程奠定初步基础。

课程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产权是人们根据自身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个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另一个是工业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私权的特征。 对象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不发生有形损失的使用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产权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知识产权是垄断性民事权利(垄断性); 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地域限制; 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协调知识成果创造使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成果专有权利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著作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记(1)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含义和广义狭义范围; )2)理解工业产权、文学产权的概念和构成; )3)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制度体系。

(1)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作为无形产权的本质属性:了解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产权的基本特征。

第二编着作权

第二章著作权概述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著作权概念及其基本含义的演变,了解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熟悉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概况。

课程内容

一.版权概念及其特点

二.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区别

著作权和所有权的不同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不同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不同。

三.著作权法及其发展

原始版权即“复制权”,是保护印刷出版社的封建专利权。

1709年《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著作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在现代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的潮流推动下,“著作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和“著作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制度上实现了整合与统一。 我国《民法通则》及《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与“著作权”术语并列对待。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保护公民和法人著作权。

199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问题的基本法律。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记: (1)了解版权概念;(2)了解版权制度发展的主要历史事件。

理解:认识和理解版权概念的历史演进和发展。

应用:分析判断著作权与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区别。

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理解作者(原创主体)及其他著作权人(继承主体)的有关规定,明确若干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方法。

课程内容

一.版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著作权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始代理和继承代理的分类。

完整著作权主体和部分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国内著作权主体和外国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二、作为著作权原创主体的作者

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作者应具备的条件是: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2)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签名的人为作者。 )3)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享有完整原始的著作权。

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被视为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机构主办,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机构意志创作,由法人或者非法人机构负责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机构视为作者。

三.著作权的继承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根据著作权以外的法律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 继承主体著作权取得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取得著作权成为特殊的权利主体。

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职务作品是指市民为完成法人和其他组织工作而创作的作品。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其负责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具有署长权限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 委托作品是他人向作者支付约定报酬,作者根据其意愿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未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其特点是: (1)合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意愿;(2)合作创作者参加了合作创作活动。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全体共有。 对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可以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扮演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后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组装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和组织上表现出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点是: (1)各作者之间无需达成创作共识;创作成果分成。 汇编行使著作权的,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影视作品是由一定物体拍摄、带声音或无声音的一系列画面组成,通过相应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电影作品由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拍摄等作者拥有署长权限,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的合同取得报酬,其他权利由制片人拥有。 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 匿名作品是指作者隐匿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注明真实姓名的作品。 此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署长权限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记: (1)了解版权主体概念:了解演绎作品概念、合作作品概念、汇编作品概念、影视作品概念、职务作品概念、委托作品概念、匿名作品概念。

(1)了解作者应具备的条件;(2)明确外国人主体资格认定的规定;(3)认识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区别,汇编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

应用:准确分析和判断各种作品的权利归属。

第四章著作权的客体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著作权作品的概念、特征、类别,熟悉著作权客体排除领域,了解民间文艺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基本规定。

课程内容

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可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2 )可复制性。 作品独创性的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重要条件。

著作权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 单纯的思想和感情本身没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对象。

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曲艺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等以摄影方法制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形象等图解作品和桃子民间文艺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属于著作权范围。

著作权对象除外的领域包括含有超过著作权保护期作品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 日历、通用数据表、通用表、公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艺作品是指一个国家的民族或人种在一个国土上集体创作、世代相传、发展而成的作品。 本文认为这包括语言形式、音乐形式、动作形式、用物质材料表现的形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群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的特点。

三.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具有信息处理能力装置(例如计算机)可执行的编码指令序列,或者是自动转换为编码指令序列的编码指令序列或编码字符串,以获得某些结果。 文档是指用于说明程序内容、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状况、测试结果、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品,需要原创性和固定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期。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了解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1)认识着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2)理解着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3)了解计算机软件受到保护的条件。

第五章著作权的内容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内容构成,掌握著作权人的身份权和著作权的各项权利,明确著作权的取得途径和保护期限。

课程内容

一.版权

著作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与人身相连的各种权利。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上映的权利。 发表权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那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签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 它包括作者签署自己作品的权利和不签署的权利。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文字修改、删改,不得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是保护作品免遭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是关于个人权利行使的规定。

二.版权

著作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著作权人通过使用某种形式的作品依法取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复制权是指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印、翻拍等方式制作一部或多部作品的权利。 是著作权中最基本的功能。

发行权是指以销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其复制品的权利。

出租权是指许可他人有偿临时使用以影视作品、影视拍摄等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表演权是指公开作品或者以各种手段公开播放作品表演的权利。

上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以美术、摄影、电影、电影等方式制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转播权是公开无线广播或者广播的作品,并以有线广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广播作品的权利,是用扩音器或者其他传输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广播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拍摄权是指拍摄电影或者以拍摄电影这样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的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通过选择或组织作品或作品片段将其汇编为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 (1)以登记取得,即登记取得著作权为条件;(2)自动取得,即著作权是由于作品创作完成、作品形成的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的。 大多数国家和我国的著作权法都采取自动取得的原则。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1)理解发表权概念、署长权概念、修改权概念、保护作品完整权概念、复制权概念、发行权概念、改编权概念; 翻译权概念; 汇编权的概念)2)理解著作权自动获取原则的含义。

理解:明确著作权和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

应用:综合分析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六章邻接权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邻接权的概念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了解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的有关规定。

课程内容

一.邻接权概述

邻接权是作品发布者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义是与著作权有关、相近或者相邻的权利。 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转播权。 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二.出版者权利

出版者权是出版者对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出版者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按照合同约定,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有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类文字的原件、修订版出版图书。 版型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即出版者对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的版型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三.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的内容: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保护表演形象免受歪曲的权利;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发布现场表演、获取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录制视频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制其表演的录音、视频产品、获取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

四.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音像制作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人有权向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音录像制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经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

视频制作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必须尊重表演者的权利,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有权复制、发行、出租、经由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取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限为五十年,自该制品首次制造后第五年的1 2月3 1日止。

五.广播组织权利

广播组织转播权的含义、内容及其行使规则。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记: (1)邻接权的概念;(2)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转播权的含义。

理解: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应用:著作权人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的关系。

第七章著作权的限制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著作权功能限制的各种具体情况,了解合理使用、法定使用许可、强制使用许可的适用情况及其相互区别,掌握合理使用的认定方法。

课程内容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律许可他人自由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 (一)个人使用; )2)引用)3)新闻报道的使用)4)政论文章的转载,转播)5)公众演讲的转载,转播(6)教学使用)7)公务使用)8)图书馆陈列或版本的保存)9)免费展示( 10 )室外陈列艺术作品的(十二)盲文出版。

二.法定使用许可

法定使用许可是指使用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支付报酬,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使用许可情况。 (一)使用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并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作品。 )2)录音制作者利用他人巳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巳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巳经出版的录音制品;(4)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编制的教科书中,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篇、音乐作品或者

法定使用许可与合理使用相同,(1)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使用的作品仅限于已发表的作品。 )3)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不同之处在于: (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仅限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社,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限制;(2)法定许可使用应当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不需要支付报酬。 (三)法定使用许可允许著作权人声明拒绝,合理使用无此附加条件。

三.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赋予申请该权利的使用者特别使用已发表作品的权利的制度。 强制使用与合理使用不同。 强制使用是以合理的条件和理由要求许可,但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在此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取得强制许可证并支付报酬。 强制使用许可与法定使用许可不同。 要取得强制许可证,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并经过规定的程序。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由于我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此也可以引用公约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记:理解合理使用的概念、法定使用许可的概念、强制使用许可的概念。

(一)了解法定使用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异同; )了解强制使用许可和法定使用许可的区别。

应用:准确认定各种合理使用情况。

第八章著作权的利用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的概念和特征,以及著作权担保的概念,了解《著作权法》著作权利用制度的有关规定。

课程内容

一.版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是: (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权; )2)通过转让变更著作权主体)3)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使用许可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一定方式、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使用自己作品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点是: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合同约定的约束;(3)被许可人除独占许可外,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侵权申诉。

三.版权合同

著作权合同可以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许可的一般形式,其主要条款是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 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支付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 其他事项。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和受让人就转让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达成的协议。 转让和转让著作权合同是著作权,不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此外,该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著作权可以转让,且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主要条款是: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限转让价格; 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约定的其他内容是必要的。

四.版权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著作权人以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者全部为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偿还的,债权人有权变卖优先受偿的行为。 著作权出质的,由质权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登记。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记(1)理解著作权转让的概念;2 )理解著作权许可的概念;3 )理解著作权担保的概念。

了解:了解版权转让、版权使用许可的特点。

第九章著作权的管理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概念和内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意义和内容。

课程内容

一.版权行政管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管理著作权活动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将行政管理分为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 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著作权、邻接权集中管理的制度。 从性质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信托的具体形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许可,行使以自己名义管理的权利,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得收益返还著作权人。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记(1)理解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概念;(2)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点。

(1)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 )2)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意义。

第十章著作权的保护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种类,明确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了解著作权纠纷的调处方式和著作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课程内容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擅自使用著作权作品或者以其他违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列举方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规定,造成他人著作权侵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类型有: (1)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 (二)行政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主要是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罚款等形式。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补偿损害的,可以采取相应的诉前权利保全措施。

为了阻止侵权行为,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和进行违法活动的财产。

三.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发生的纠纷。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调解著作权纠纷的三种方法。 (一)调解,即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仲裁,即著作权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和法律,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 (三)通过诉讼,即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记: (1)了解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2)理解著作权纠纷的概念。

理解:理解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

第二篇专利权

第十一章专利权概述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掌握专利、专利权、专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了解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概况,阐明专利制度与知识经济的关系,运用专利制度为我国知识经济建设服务。

课程内容

一.专利和专利权

专利的基本含义是: (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与“专利权”具有相同的含义。 )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是目的厖“专利文献”的简称。 (三)专利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 认为专利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并认定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专利具有以下特征。 (1)专利是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 )专利是指符合专利条件或者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 )3)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须经国务院批准

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专利。 专利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二.专利法和专利制度

专利法是由本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所产生的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现行专利法是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改了《专利法》。

专利法调整由本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专利法调整包括: (1)通过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产生的社会关系;(2)通过赋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通过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者实施许可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因发明保护专利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一般来说,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法律保护; )2)科学审查;3 )公开通报;4 )国际交流。

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 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形成和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相反,知识经济为专利制度的升华和回归,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专利制度与知识经济相辅相成,相辅相成。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记(1)理解专利的基本含义、专利权的概念;(2)理解专利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了解专利制度的特点; )2)了解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影响。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客体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概念、特征、种类等,了解不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基本类型。

课程内容

一.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 这是针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而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有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 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的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相关技术方案。 方法发明是人们为了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一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对发明进行分类的法律意义是: (1)在专利申请中,由发明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同,其制作内容也不同。 )取得专利权后,根据发明的种类,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发明的种类不同,举证责任也不同。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组合提出的一种新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的特点是: (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的,所有方法都不在实用新型范围内。 )2)实用新型涵盖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结构的产品,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固体产品。 )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能够自由移动。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富有美感,适合工业应用的新型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征。 (一)附有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独立的、与具体产品一体化的新型设计; )3)承载图案的产品应能在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能使人感到美丽。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记:理解发明概念、实用新型概念、外观设计概念。

(一)了解发明种类和分类的法律意义; 2 )理解实用新型的特点;3 )理解设计的特点。

应用:判断和分析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第十三章专利授权条件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掌握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了解设计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条件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含义,运用所学知识准确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条件。

课程内容

一.概要

可专利性是指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创造自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广义可专利性包括: (1)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涉及《专利法》所述的发明、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排除的对象; )专利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 狭义可专利性主要指广义实质条件下第(3)项的标准。

二、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即,在申请日之前,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也没有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法为公众所知,并且,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记载在申请说明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对“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即,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批准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

申请人同意并泄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总的来说,以下发明被认为是有创造力的。 (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想解决但还没有解决的技术问题。 )专利申请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专利申请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4)专利申请的发明在商业上是成功的。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不实用的几种情况: )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 (三)专利申请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 )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方案; (五)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三.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外观设计的专利性是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似; 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似的情况一样,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的区别,并且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矛盾。

美观是指外观设计用于产品时给人以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合法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并且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或者损害公共利益。

“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类型有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或者装饰使用权等。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概念;(2)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

(1)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本质条件; )2)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应用:准确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条件。

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取得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能够理解专利申请权的概念、特征及归属,明确专利申请人的条件、种类及权利,掌握专利申请的原则和申请日、优先权的有关规定,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专利申请权纠纷,熟悉专利申请审查手续。

课程内容

一.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权利。 基本特征有: (1)相对论; (2)暂时的;3 )相关关系。

专利申请权归谁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二是由合同约定。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可以继承或者赠与。

二.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一发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创造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专利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国籍; )2)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人种类: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机关;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者; (三)合作创造共同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 )4)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为合同约定的人)5)受让人。

专利申请人权利:“1”获得在先申请人地位; )2)根据其申请要求的优先级;(3)专利申请的发明暂时受到保护。 (四)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五)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意见陈述权、实审请求权和放弃权等。

三.专利申请原则

书面原则; 先申请原则的单一性原则。

四.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也称为关键之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理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确定专利申请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专利申请文件通过邮局邮寄,以邮寄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专利申请人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

优先权,即专利申请人首次对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又对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有权将以后的申请作为初次申请的日期。

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首次在一个国家申请专利后,在优先期限内向另一个国家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一个国家首次申请专利后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向该国提出后者申请的,依法享有的优先权。

五.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有: (一)请求书,即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请求书,是对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书面文件。 )说明书,即具体说明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的陈述书; )说明书的摘要,即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要,只是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请求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这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依据,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请求书中的请求权可以分为“独立请求权”和“从属请求权”。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请求_______请求书; (2)照片或照片;3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六、中国公司、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向PCT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应当注意: (一)首先向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2)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保密审查)3)涉及微生物的,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发往外国。

七.专利申请的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1)预审又称形式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前的必要程序。 )2)公布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八个月予以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性审查,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审查专利申请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的法定程序。 经实质性审查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经初步审查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权利的丧失和恢复。 (一)权利丧失。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间内未办理相应手续或者不提交相关文件的,其申请视为撤回或者丧失提出某项请求的权利或者导致相关权利终止的结果。 )2)权利恢复。 当事人因迟延期限丧失权利后,可以在障碍消除后2个月,最迟在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或者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其权利。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记: (1)理解专利申请权的概念和特征; )2)理解专利申请人的概念和种类; )3)理解专利申请日、优先权的概念; )4)理解专利请求的概念和法律效力)5)理解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概念。

(一)认识和明确专利申请原则; )2)理解国际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规定

)3)了解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第十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理解专利权期限、终止、无效的概念,明确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理解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课程内容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中国于2 0 0 1年1月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以上。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申请后10年。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的概念及其法律效果。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 (一)保护期限届满。 (二)专利权人书面宣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放弃专利权。 (三)专利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专利年费。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宣布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宣告专利权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宣告部分专利权无效三种。 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2)可追溯性(3)对任何第三方和公众的约束力。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记(1)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念;(2)理解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3)理解专利权终止的概念。

(1)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2)理解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应用:正确运用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第十六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掌握专利权所包含的各项具体权利项的内容,理解专利权人的义务,理解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若干行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价值和作用,正确行使专利权。

课程内容

一.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是具有产权属性的专有权和由此衍生出来的相应处置权。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 (1)专有权实施,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制造、销售、许可销售、使用或者进口的专有权利。 (2)转让权,即专利权人将其取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3)实施许可权,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放弃权,即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声明形式或者不支付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 (五)标志权,即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容器、说明书、产品广告上标注专利标志和专利号。 “专利表述”包括“中国专利”“专利”等字样或者“”符号。

《专利法》除专利权人享有的上述权利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将该专利权质化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基本义务是专利年薪(也称为专利维持费)。

二.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许可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并且其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法律制度。

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专利法》还对专利权作了其他限制规定,主要包括

强制许可;

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国家计划许可。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知识记: (1)理解进口权的概念、标记权的概念、专利权人的义务(2)理解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种类、先用权的概念、专利权用尽的概念。

(1)了解专利权各项具体权利的内容;(2)了解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内容。 应用:正确行使垄断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 运用强制许可和先使用权等权利限制制度。

第十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概念及其特征了解专利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关系、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正确认定专利侵权行为。

课程内容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涉及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都是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构、相同性能的产品。 方法发明与专利保护范围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相同效果的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照片或者照片上显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二.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第三人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是: (1)专利权有效原则; )2)符合请求内容的原则;3 )技术特征完全对应原则;4 )全面涵盖原则;5 )等同原则;6 )禁止懊悔原则;7 )额外指定原则。

假冒他人专利,具体表现为: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将有关技术误认为他人专利技术;(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号,将合同相关技术误认为他人专利技术;(4)伪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诱导、煽动、教唆他人实施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

三.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p>1.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有:(1)停止侵权;(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领会:(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的种类。

应用: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四编商标权

第十八章商标制度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标的基本含义、商标权的概念、内容,明确相关权能的不同法律效力,领会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商标权取得的基本方法及商标权终止的基本原因,明确商标的基本分类和商标的作用,熟悉商标制度史的一般知识,掌握我国《商标法》的修改过程。

课程内容

一、商标概述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的含义主要有:(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品特有名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商品名称一般不受保护,知名商品的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商标与商品装潢。商品装潢无需经过注册,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装潢设计的内容无法律限制,且与商品内容相联系。商品装溃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商标与商务标语。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与特殊标志。特殊标志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其所有人享有专有权。

商品的分类: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以及组合商标。文字商标是以文字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要素组合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是由声音标志构成的商标。

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与集体商标。制造商标是商品制造者使用的商标。销售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的作用。从商标使用者、商标管理者以及商品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商标的作用可以概括为:(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二、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我国,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使用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

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后者是指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两者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对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四、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办法获得商标权。

原始取得的方法有:(1)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2)使用原则,即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3)混合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两种途径都可以获得商标权。继受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取得,二是根据继承程序取得。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注册商标因注销和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

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其事由有:(1)自动申请注销;(2)过期注销;(3)无人继承注销。

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其事由有:(1)违法撤销;(2)不当注册撤销。

注销与撤销的区别是:(1)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不同;(2)商标权终止的时间不同。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标的基本含义;(2)了解服务商标的概念、联合商标的概念、防御商标的概念、证明商标的概念、集体商标的概念。(3)了解1857年法国商标法、1904年清朝《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基本知识。(4)了解商标权的概念;(5)了解注册原则、使用原则、

混合原则的概念;(6)了解注册商标注销和撤销的主要事由。

领会:(1)理解商标的作用;(2)理解特殊标志保护的有关规定;(3)理解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不同法律地位;(4)理解注册商标注销与撤销的区别。

应用:正确判断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在应用过程中的联系与区别;正确分析与判断使用权与禁止权的不同效力范围。

第十九章商标注册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标注册的概念、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与商标注册的申请文件,领会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原则,掌握商标获准注册的条件及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批程序。

课程内容

一、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是按照自愿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件,是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来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所谓商标禁用条款是指商标法关于某类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禁止性规范。(3)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4)不得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先申请原则;一申请一商标原则。

商标注册的程序:(1)申请前的准备:办理商标查询、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2)申请文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报送商标图样、提交其他书件;(3)申请的提出: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交纳费用;(4)申请日与优先权:申请日的确定、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5)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另行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申请;(6)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

四、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审查的内容。

对申请的复审。

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和公告。

商标注册的异议。

对异议的复审。

商标的核准注册。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标注册的概念;(2)了解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3)了解商标禁用条款的概念;(4)了解异议的概念。

领会:(1)理解先申请原则的基本内容;(2)理解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应用:正确运用和掌握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章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及补正制度的意义,领会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程序的有关规定。

课程内容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有助于提高注册商标的质量,减少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确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商标专用权受让人的利益。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相符。

由于商标注册无效而导致撤销的事由有:(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和不得注册的规定;(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对第一种情形,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第三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第二种情况,只能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但是经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的概念、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领会:理解补正程序及异议程序之间的差别。

应用:正确运用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程序。

第二十一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及其续展制度,明确和掌握注册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

课程内容

一、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 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有连同转让与自由转让两种立法例。我国《商标法》允许注册商标与企业分开转让,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4)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5)共同所有的商标不得私自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许可人的义务包括:(1)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2)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3)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的义务包括:(1)未经授权,不得移转其商标使用权;(2)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名称;(3)协助许可人查明侵权事实;(4)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概念、注册商标续展的概念;(2)了解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3)了解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

领会:(1)理解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2)理解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章商标管理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标管理的概念及其机关,明确商标使用管理、商标印制管理的主要内容。

课程内容

一、商标管理概述

商标管理的概念。

商标管理的机关。

二、商标使用的管理

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三、商标印制的管理

商标印制管理的概念。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商标管理的概念。

领会:(1)理解对注册商标违法使用的处理;(2)理解对非注册商标违法使用的处理;(3)理解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章商标权的保护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保护商标权的意义,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种类,领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课程内容

一、商标权保护概述

保护商标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

保护商标权的意义:(1)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主义竞争秩序;(2)制裁侵权行为,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3)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有:(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商标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此外,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还包括赔偿损失、即发侵权的制止与证据保全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制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等措施。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承担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2)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

领会:理解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第二十四章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熟悉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标准,理解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制度。

课程内容

一、驰名商标概述

驰名商标是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以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为核心要素,部分国家与国际组织推荐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主要有:

(1)商标的知名度;(2)商标的信誉;(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4)使用该商标的

商品的销售量;(5)商标使用和宣传的时间与地理范围;(6)其他驰名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三、我国驰名亩标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定。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标准与法律效力。

领会:理解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章商业秘密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条件,认识商业秘密权的性质和内容,掌握商业秘密的侵权表现形式与救济方法。

课程内容

一、商业秘密权概述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1)信息性》(2)未公开性;(3)实用性;(4)保密性。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许可使用以至转让商业秘密而取得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具有无形产权的本质属性,但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二、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的手段。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2)了解商业秘密权、反向工程的概念。

领会:理解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异同。

应用:正确识别和判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十六章地理标志权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地理标志的概念以及与商标的区别,认识地理标志权的性质与特征,明确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途径。

课程内容

一、地理标志权概述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与商标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但就区别功能来说,商标表明商品出自于何“人”,与特定的个体生产经营者相联系;而地理标志表明商品出自于何“地”,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

地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并不完全具备工业产权的基本特征:(1)它是特定范围的共有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2)它是永久性的财产权利,不具有时间性;(3)其客体具有本源性特征,其权利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

二、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地理标志权的保护,国内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国际间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地理标志的概念。

领会:(1)理解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区别;(2)理解地理标志权的性质和特征。

应用:掌握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途径。

第二十七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理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课程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1)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2)违反诚信、公平的原则;(3)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在立法例上,或采分立式,分别制定反垄断、防止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采合并式,将反垄断、禁止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等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1)以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2)弥补单一知识产权法律产生的“真空地带”;(3)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

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与知识产权有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是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4)商业诽谤行为。即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了解商品假冒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

领会: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第六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第二十八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国际公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相关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的关系,熟悉我国参加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

课程内容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

国际条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工业产权国际公约首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著作权国际公约则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为要。

国际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组织化的重要标志。《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导致统一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成立。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组织制定国际公约、进行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联盟、公约及协定。

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

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

六、《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的主要内容。

七、《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

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等国际公约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九章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熟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争端解决的规定

课程内容

《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内容。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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