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表,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招生办

自考指南2022-09-27 10:27:02chanon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要求,规范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选拔学生,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及教育部相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基本信息

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表,湘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招生办

第二条学校名称:湘南幼儿师范学校。英文名:湘南幼教学院。

第三条办学类型: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专业设置:学校现设有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初等教育、科学教育、音乐教育、艺术教育、舞蹈教育、表演艺术、现代教育技术等九个专业。在湖南、广东、广西、江西、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十三个省市招生。

第五条办学层次:大专。(国家代码:14495,省内高校代码:4737)

第六条学校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南岭大道180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的日常招生事务。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的各项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的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执行学校招生的规章制度,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做好新生资格审查,上报招生数据,做好招生工作总结。

第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全过程监管,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生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批准。

第十一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招生计划按要求及时发送(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教育部最新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参加高考的考生、往届高中毕业生、职业高中对口生源。学校对应届和往届毕业生执行湖南省及其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艺术类招生专业分数线由省联考分数线认可,无其他限制。

第十五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执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及相关省份的有关招生规定,学校根据招生简章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方式为计算机网络远程录取。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将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录取通知书将通过快递邮寄给新生(或通知学生自行领取)。

第六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招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三十不准”的工作禁令,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招生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招生工作秘密。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各种收费标准见《学历教育招生简章》或《入学须知》。

第二十四条奖助政策: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按比例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奖学金。此外,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学校建立了资助体系,通过奖、助、贷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可以获得学校颁发的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学生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可以拿到《普通话等级证书》和《英语等级证书》。根据国家政策,《教师资格证书》必须参加全国统考,通过后才能获得。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可同时参加我校组织的自习班,成绩合格。大学毕业后可以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按照湖南省有关规定,学校选拔优秀毕业生参加本科的考试,由对接本科院校选拔,接受普通本科教育。

第二十七条学校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查阅学历教育招生简章、报考指南和学校网站。

第二十八条学校官网:http://www.xnyesz.com;就业办网址:http://www.xnyesz.com/zsjy/;办公室邮箱:xnyeszzjc968@126.com;报名电话:0735-2295666。邮政编码:423000。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适用于我校高校招生工作。单独招生按我校单独招生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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