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提高两项残疾人补助标准有困难的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动态新闻2022-12-19 23:16:58自考头条

中新网昆明11月27日电(熊佳欣)记者从云南省民政厅获悉,近日,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颁发了《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布了提高云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云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困难群众可以在云南居住地和户籍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业务。

根据《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云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本次招标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达到每人每月9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达到每人每月90元,与2016年相比分别达到提高90%、43%、125%。

云南:提高两项残疾人补助标准有困难的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近年来,云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分阶段为提高,补贴政策更加完善。 据统计,截至2022年11月,云南省共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52万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46万人。 2016年以来,全省发放残疾人“两项补助”39亿元。

《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明显在居住地生活的云南省户籍人员,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可以以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名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户籍的,以云南户籍的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居住地申请。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赡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持有居住证、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云南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赡养申请。 申请有困难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特困供养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以参照“单人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在认定和救助标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的,应当执行居住地收入财产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并按照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发放救助金; 对居住地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员,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就近优先选择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云南省民政厅要求,居住地接受救助的对象,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委会备案。 经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调查确认已离开居住地生活一年以上的,可以停止发放低保金。 (完) )。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