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历史(2)——古典文明希腊时期

今日新闻2023-01-06 15:12:0051data

在第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中国古代国际私法的起源,但是由于中国古代“重刑轻民”法律思想的影响,国际私法的发展十分缓慢。对于国际私法的发展史,更重要的是看西方。公元前500年至公元476年,是西方古典文明的鼎盛时期。而希腊文明则在民主政治、艺术、文学、哲学等诸多领域为人类的发展留下了宝贵的遗产,被誉为西方文明的摇篮。

公元前四世纪,希腊进入鼎盛时期,贸易遍及地中海东部(大致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群岛、爱奥尼亚群岛和小亚细亚半岛西部沿海地区)。爱琴海文明是希腊最早的文明。是爱琴海及其周边地区青铜文明的总称。它的中心在克里特岛和迈锡尼越来越活跃。各城邦互不隶属,经济往来十分密切。在此背景下,它为国际私法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尤其是梭伦在雅典担任“裁决与仲裁”(行政长官)后的一系列经济、政治和社会改革。经济上,实施一系列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限制粮食出口,扩大橄榄油出口;实施货币改革以促进商业贸易;奖励外国工匠移民雅典,鼓励市民学习手工艺技术;我们改革了度量衡,铸造了新的雅典硬币,制定了一些关于财产继承的法规,禁止集体埋葬,向为国家牺牲的公民的亲属提供抚恤金,承认私人财产继承的自由,消除了所有制方面的氏族残余。但是,随着学者们对古希腊城邦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学术界认为这一时期还没有国际私法的系统规范,只能算是萌芽阶段。这些学者给出的理由是:(1)虽然各城邦在政治上互不隶属,但它们的法律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希腊,除了政治不同之外,法律在希腊基本通用。这与国际私法的跨国适用是不一致的。希腊城邦有很多实体性的规范性条约,直接解决一些可能的法律冲突。(古希腊每个城邦都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而且大多是内容详细、部门完备的系统成文法律;虽然没有罗马法那样严格的法典,但审理案件的目的不在于法律内容的适用,而在于“公平”这一抽象标准,因此在技术上具有灵活性;在各城邦法律的冲突中,出现了一些古希腊国家的希腊人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产生了“普通法”;希腊法的冲突法比较发达。)通过系统的、普遍接受的“普通法”和专门法院解决涉外民事、商事和海事纠纷。

国际私法的历史(2)——古典文明希腊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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