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招生简章2021,贵州科技学院招生简章

自考指南2022-09-25 16:28:16chanong

贵州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招生简章2021,贵州科技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贵州省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贵州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机构名称:贵州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院代码:4152013649

第五条学院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蒙江大道(邮编:5506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上级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是高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高校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十三条专科学校的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及相关要求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学院可在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调下,对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考生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无级差要求。

1.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照“志愿第一”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专业。如果专业计划已满,志愿填报第一专业的考生不能录取,按其第二、第三志愿录取.和其他专业志愿者。当考生专业志愿无一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转到未填报且学校未填报专业录取的。不服从专业调剂,主动放弃录取资格者,学校将予以辞退。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如果首轮投档后的计划没有完成,将接收和征集志愿投档考生。

3.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原籍省份的投档规则,我院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候选人数不足,则第二、第三.而征集志愿的考生依次录取。

4.志愿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如果考生的总成绩在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省招办要求报名参加2023年所在省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并通过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

2.成就认可

(1)文化成就

考生参加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关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线。

(2)专业成就

贵州省考生以贵州省各类艺术相关专业统考成绩为准;外国留学生承认考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相关专业考试的统一考试成绩。

3.录取原则

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在文化、专业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前提下,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分数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投档的考生,即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再与专业志愿结合。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未投档的考生,按照志愿优先、分数结合的原则,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当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其文化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六章收费标准、奖励和补贴

第二十一条学费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省(市、区)招生简章和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学院为优秀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竞赛优秀奖学金、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毕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毕业认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后,颁发并打印国家承认、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贵州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高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蒙江大道

邮政编码:550600电话:0854-7061500;7061572

电子邮件:kjxyzsb2001@163.com

网站:http://cst.gzu.edu.cn

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贵州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第二十五条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贵州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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