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招生计划,甘肃政法大学2021年招生简章

自考指南2022-09-26 07:40:01chanong

甘肃政法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甘肃政法学院招生计划,甘肃政法大学2021年招生简章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2023年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科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甘肃政法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

第三条甘肃政法大学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四条我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的性质和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甘肃政法大学。

第六条报名代码:11406。

第七条学校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

第八条办学层次:本科和硕士。

第九条办学性质、类型和条件:学校为甘肃省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授予甘肃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甘肃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甘肃政法大学办学条件优越。现拥有安宁西路校区(本部)、安宁万新路校区、兰州新区校区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066.59亩。目前有36个本科专业,涵盖法学、管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六大学科,社会科学、管理学、工学、人文科学是学校的主要学科。目前有法学、公共安全、工商管理、网络空间安全4个硕士学位授权点,2个学科17个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2023年,学校被确定为甘肃省博士学位点建设单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研究决定重要的招生事项。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整个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730070。

电话:0931-7601433传真:0931-7660023

网址:www.gsli.edu.cne电子邮件:www.gsli.edu.cne

第四章招生范围和计划

第十二条甘肃政法大学2023年计划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监狱学与法学专业招生(藏汉双语方向)

第十三条监狱学专业由甘肃政法学院和甘肃省司法厅共建,面向甘肃省招生。本专业主要是为甘肃省培养监狱人民警察和监狱管理专业人才

第十五条拟报考监狱学专业的考生,在报考前应参照教科发〔2003〕1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自身条件进行自测。只有通过自测的人才能报考。入学时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考试不合格者,根据高考成绩转其他专业。考生必须服从调剂,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2023年,我校继续面向甘肃、青海、四川、西藏招收法学专业(藏汉双语方向)考生。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原籍省份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汉藏语成绩,否则不予录取。

法学(藏汉双语方向)招生计划列入我校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采用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2 2”联合培养模式(一、二年级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习,三、四年级在甘肃政法大学学习)。我校负责学籍管理、教师选拔、毕业证和学位证发放等工作。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负责学生一、二年级期间的日常教学、管理、学生安全等工作。

第六章入学

第十七条以网上远程录取的形式,按考生原籍省份分类公布。

第十八条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将优先考虑报考我校的考生作为第一志愿。第一志愿人数不足的,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如平行志愿招生人数不足,我校招生计划的调整按教育部及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1:1录取计划”的规则进行录取。

江苏省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在2B(含)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考生入档后的排序规则是“先分后级”。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学术水平较高的科目,然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当投档分数、选考科目学业水平和专业志愿填报顺序相同时,文科考生按语文(不含加分)、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理科考生按数学(不含加分)、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美术类专业录取遵循江苏省的投档规则,要求学业试水科目合格。

第二十条我校招生专业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

第二十一条侦查、边防管理、治安、禁毒、刑事科学技术、安全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专业按普通专业招生。

第二十二条侦查、边防管理、治安、禁毒、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属于非公安院校的公安专业。因专业人才培养的特殊需要,入学后学校将统一组织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不符合标准的考生将根据其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分流。建议考生参考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教司发〔2003〕16号)中的相关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标准

第二十六条我校2023年招收的所有本科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狱学专业还必须符合教科发[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狱学专业还必须符合教科发[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艺术类专业不录取色盲或体质弱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经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达到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考生投档成绩录取(即高考实际成绩在各项政策中加分)。专科按照“分数优先,专业志愿跟随(专业间无年级差)”的原则分配。在分数和专业志愿相等的条件下,文史类考生按文综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理工类考生按理工类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其在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在空缺的专业调剂中录取;否则,他们将被解雇。

第三十条为便于管理,学校根据各学院师生规模,将法学专业学生随机分配到法学院和民商经济法学院,适用同一培养方案。

第三十一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统一规定,参加或不参加外语口语考试。我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在录取前英语高考成绩达到100分(满分150分)或80分(满分120分)。报考法学(涉外法治)专业的考生,成绩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75%。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批准,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严格执行生源地省份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控制分数线是指生源省份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课以统考成绩计分。各省(市、区)统考最低成绩应达到当地省规定的资格要求。用“排名成绩”投档的,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使用其他类型成绩的,将在网络文化课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拔。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一定要选择专业,填写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第三十四条高水平运动队(足球)招生按教育部和有关省的规定执行,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经公示和省级招生部门确认通过专项测试且无异议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公示优惠分数线的控制线按专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七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我校普通高等学校各类招生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汉语言文学、广告学、新闻学、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事业管理、金融学,3800元/年;法学(含涉外法学方向、藏汉双语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产权、监狱学、英语、侦查学、边境管理、治安学、禁毒学,每学年4300元/生;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物流管理、刑事科学与技术、安全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网络空间安全4500元/生/学年;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与绘画6500元/生/学年;预科生在入学第一年按15000元/生的标准收取,待预科生正式入学期满后按其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如有新的录取标准,按甘肃省发改委批复的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每六四人一间,六人住900元/生/学年。(陶海公寓4人1350元/生/学年,6人1050元/生/学年)。

第三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章奖学金制度和勤工俭学

第三十九条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学校建立“奖、助、贷、勤、减、补、免”多元混合资助制度。

第四十条除国家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外,我校建立奖学金制度和奖学金基金,奖励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学生奖学金分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种,旨在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十一条我校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对贫困家庭学生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根据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十二条我校对经认定的特殊困难学生实行临时困难补助政策。

第四十三条我校通过勤工俭学实践岗位、接受各种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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