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自考 《民法学》考试大纲下载

自考资讯2022-12-02 09:22:14小小

自考 《民法学》 考试大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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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民法学自考考试大纲( 2011版)

课程名称

课程代码

学分

大纲名称

教材/推荐用书名称

主编

出版社

版次

民法学

00242

7

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民法学

郭明瑞 房绍坤 刘凯湘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长表,可单独横向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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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目录中的课程单位包括实践环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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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了解民法起源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解民法效力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

课程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法律概念,民法具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l897年颁布、l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中国近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法典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在中国大陆废止,现在只在我国台湾地区有效。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节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特征。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转移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而非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特征。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性质

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是实体法;(4)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任务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指南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标准。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

三.自愿原则

自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主原则的主要表现。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处理当事人纠纷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利益。

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表现。

第五节民法的起源和效力

一.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民事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1)法律;(2)法规;(3)规章;(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中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中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什么期间有效。

(二)民法的空间效力、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发生在哪个地区的民事关系。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适用

民法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条款。

二.民法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探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并确定其内容。 民法解释包括句子理解解释和逻辑理解解释。

评估知识和评估要求

(一)知识记

(1)民法概念;2 )民法调整对象;(3)财产关系; )4)人身关系(5)民法性质(6)民法五项基本原则(7)民法在)时间上、空间上、人的效力; (八)民法适用的原则。

(二)理解

(1)民法的历史沿革;(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特征; (3)民法的任务;(4)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5)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表达和理论依据。

(三)应用

(1)说明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分析案例;(3)分析说明民法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把握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其意义;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课程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民事法律规范基础上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因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对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分类

民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3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4)权利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客观现象。 只有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总和,通常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二)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人的行为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分类

民事权利有以下主要分类。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2)控制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4)主权和从属权利;(5)原权和救济权;(6)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三)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 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自由行使原则、正当行使和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四)民事权利保护

民事权利保护是指为防止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而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范围内必须是一定行为或者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3 )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

(二)民事责任分类

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不履行债务和侵权民事责任; )履行责任、返还责任、赔偿责任; )3)分责任和连带责任)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又称民事责任形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

评估知识和评估要求

(一)知识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5)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6)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7)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8)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9)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1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2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二)理解

)1)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2)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的关系)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4)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5)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6)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应用

)1)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分析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3)运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分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第三章自然人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住所的概念与确定、监护的概念与特征、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与条件; 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结束、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和结束、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撤销的法律后果、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人的更换和更换、监护的结束。

课程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差异。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一)平等性; )2)内容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端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死亡时前结束。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必须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身行为取得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所有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没有资格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言的条件。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地址概念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民事活动的主要据点和中心场所。

二.地址的确定

自然人以他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总是将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目的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

人的制度。

监护特点。

(二)监护的目的

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设立监护

监护的设立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三种方式。

确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

三.家长的责任

监护人的作用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财产;(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

四.更换和撤换家长

监护人更换是指监护人不能承担监护责任的,根据其请求,有关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将他人更换为监护人。

监护人撤换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取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五.中止监护

监护的结束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失踪一段时间的人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是为失踪者设立财产代理人,以保护失踪者和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一)应当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申请人应当在一定期间内下落不明)3)人民法院应当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指定财产的托管人。 托管失踪者财产的人负责管理失踪者的财产。

(四)撤销失踪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再次出现或者知道其下落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如果宣布失踪,财产托管关系也将终止。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死亡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在一定时期内失踪的自然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是结束以失踪者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一)应当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申请人应当在一定期间内下落不明)3)人民法院应当宣告。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布死亡会带来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但是,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该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四)撤销死亡宣告

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再次出现或者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宣告死亡。 如果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一)知识记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依据)5)住所的概念)6)监护的概念与特征)7)监护人的种类与责任)8)监护人更换的条件)9)监护的终止( 10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 11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条件

(二)理解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差异)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4)住所的法律意义。

(三)应用

(1)说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2)说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同的原因和后果。 )3)说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4 )举例说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

第四章法人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机关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法人的设立原则与程序、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与特征。 了解法人机构与法人的关系、法人财产与法人责任的关系、法人成员的责任与法人责任的关系;掌握法人的条件、法人的分类、法人机构的种类、法人变更的状况、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清算的内容。

课程内容

第一节法人概要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

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 )2)所需财产和经费;3 )有自己的姓名、组织、场所;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分类

(一)学理法人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2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3 )营利性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4 )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o )2)法律上的法人分类

1 .企业法人

2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节法人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三、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特征。

第三节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法人机关是指法律、章程或者条例规定,法人成立时产生的未经特别授权,可以以法人名义内部管理法人事务,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人机关的特征。

二.法人机构种类

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四.法人机构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法律人格;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法人财产和责任

一.法人财产

法人财产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财产的特征。

二.法人责任

法人责任是指法人对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的特征。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个组织团体的创立或设立。 二.法人设立原则

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如下。 (一)专利设立主义; )2)设立许可主义; (3)自由设立主义;(4)规范设立主义; (5)强制设置主义。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一)法人设立的方式法人设立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责令设立。 )2)发起设立;(3)募集设立;(4)通过捐赠设立。

(二)设立法人的条件

设立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发起人或者设立人;(二)需要法律依据。

(三)取得法人资格

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构法人,无需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应当依法办理法人资格的,经批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都必须进行法人登记。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变更

法人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和其他事项的变更。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

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企业终止的理由是: (1)依法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的; )4)其他原因。

三.法人清算

法人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该法人财产,终止参与财产的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和清算组织的责任。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一)知识记

)1)法人概念)2)法人特征)3)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5)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6)公司法人种类)7)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8)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9)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特征( 10 )法人机以及分立的情况:“16”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 17 )法人清算的概念( 18 )清算组织的责任。

(二)理解

)1)区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意义;2 )法人与商品经济的关系;3 )法人机构与法人的关系;4 )法人设立的条件;5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条件;6 )法人合并和分立的条件和结果。

(三)应用

)1)分析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2 )说明法人行为和责任人越权行为的后果;3 )分析说明法人责任、法人投资者责任、法定代表人责任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非法人组织的种类、合伙的分类、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与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个人雇主的概念与特征、农村承包经营者的概念与特征; 把握合作内外关系的效力、入伙和退出的结果、合作的解散和责任。

课程内容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不法分子组织的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

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在财产和责任上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不法分子组织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法分子组织; )2)应当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要注册的非法人组织。

第二节合作

一.合作的概念和特点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依照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合作的特点。

二、合作的分类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2)个人合伙和公司合伙(3)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企业合伙。

三.合作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的使用、管理

(二)执行合伙事务

(三)合作分配收益和合作分担损失四、合作与第三方关系

(一)执行合伙事务的结果;(二)清偿合伙债务

五.入伙和退会

(一)入伙

入团是指在合作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作并成为合作伙伴。

(二)退团

退会是指在合作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作关系,不再是合伙人。 脱会分为任意脱会、法定脱会、强制脱会。

六.合作解散和清算

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的结束,合伙人之间终止合伙关系。 合伙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并向债权人公告。

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关。 法人分公司的特点。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三.私人雇主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批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雇主。

个人雇主的特征。 四、农村承包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者。

承包农村经营者的特点。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一)知识记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2)合伙的概念和特征;(3)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4)合伙的内部关系;(4)合伙与第三方的关系;(6)法人分公司的概念和特征;(7)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8)个人雇主的概念和特征;(9)

(二)理解

)1)非法人组织的种类)2)合伙的分类)3)合伙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强制退伙的条件(5)合伙解散的原因和清算人的责任。

(三)应用

)1)说明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异同)2)分析说明合伙人对入伙、退团合伙债务的责任)3)分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4)说明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的责任)5)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雇主、农村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和种类、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及其意义、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特殊性。

课程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关系对象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

民事关系客体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 (1)物; )2)其他财产(3)行为; )4)智力成果;5 )人身利益;(6)其他。

第二节物品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指民事主体实际能够控制或者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事物的特征。

二.物的分类

东西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限制流通物和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次之分;4 )原物与繁殖;5 )消费品与非消费品;6 )可分离物与不可分离物;7 )特定物与防护物;8 )替代物与非替代物。

三.民法上物的意义

物在民法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涉及多种民事法律关系; )2)物可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3)物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货币是作为一般等价物发挥作用的特殊物品。 货币有本币和外币之分。

二.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有价证券是指由持有券的人设定并证明其取得一定财产权的权利的书面证书。

有价证券的特征。

)二)有价证券种类

根据以有价证券为代表的权利性质,有价证券有: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 )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3)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4)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按照有价证券权属转移方式,有价证券可以是: (1)记名有价证券; )2)批示有价证券)3)无记名有价证券。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一)知识记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3)物的概念与特征;(4)动产与不动产;(5)限制流通物与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6)主次之分;(7)原物与繁殖;(8)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可分离物与不可分离物;( 10 )特定物与保护物;) 11 )替代物与非替代物; ) 12 )货币的概念和特殊性( 13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二)理解

)1)物各种分类的意义)2)有价证券的分类。

(三)应用

(1)分析民法特征;(2)解释有价证券权利转移的不同方式。

第七章民事行为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意思表示。 的概念和种类、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效力保留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有条件民事行为和有期限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了解民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有条件民事行为与有期限民事行为的效力、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掌握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与结果、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与撤销权的行使、效力保留民事行为的种类与效力认定。

课程内容

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期待的发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民事行为分类

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一方行为和双方或者多方行为; )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3)双重工作行为和单一工作行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6)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7)生前生效行为和死后生效行为;(8)主行为和从行为。

第二节语义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求

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行为人试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方面的要求或内容。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是表意人进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隐含形式。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意思表示主要有以下几类。 (1)明示意思表示和默示意思表示; )有对象的意思表示和不在对象的意思表示; (3)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4)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瑕疵

(一)意思和表示不一致

意思和表示的不一致包括两种情况。 故意不一致,如真意保留、通谋伪善表示、隐瞒行为; 错误、错误的传播等意想不到的不一致。

(二)表达不方便

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包括被诈骗意思表示、被胁迫意思表示、危难意思表示。

五.表达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 (一)行为人; )2)意愿表达(3)靶点。

(二)民事行为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特别民事行为成立所必需的特有条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行为特别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特别生效要件是指某些特别民事行为除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需要具备的生效条件。

第四节有条件、有期限的民事行为

一.有条件的民事行为

有条件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是否达成为民事行为有无效力发生的民事行为。

(一)条件概念和特点

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确定行为效力的特定客观事实。

条件的特征。

(二)达成和不达成条件

条件成立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的发生。条件不成立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没有出现。

(三)条件分类

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二.有时限的民事行为

有期限民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将来确定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附加物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所附期间分为生效期间和终止期间。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无民事行为生效要件而自始至终确定的、理所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

事的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面行为; (三)一方以欺骗、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五)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3)损害赔偿;(4)收缴财产属于国家,或者将财产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六节可以撤销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民事行为,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以取消民事行为的特征。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种类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一)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

(一)撤销权的概念

可以撤销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享有的、不使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发生效力的权利是撤销权。

(二)撤销权消灭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的后果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经请求被撤销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第七节保留效力民事行为

一.效力保留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保留效力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时尚未确定其有效还是无效,等待之后一定事实的发生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保留民事行为的特征。

二.保留效力民事行为的种类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2)无权代理;(3)无权处分行为;(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移债务行为。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一)知识记

)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特征)3)单方面行为和双方行为)4)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需要式行为和不需要式行为)8)要因行为和要因行为(9)生前生效行为和死后生效行为( 10 )主行为和主行为( 14 )有对象的意思表示和不在对象的意思表示; ( 15 )对话表达和非对话表达; (十六)健全表达和不健全表达; (十七)有条件、有期限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 18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19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20 )可以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21 )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22 )撤销权消灭的理由) 23 )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24 )效力保留民事行为的概念) 25 )

(二)理解

)1)民事行为各种分类的意义;2 )民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3 )指瑕疵的种类;4 )有条件民事行为中条件的特征和分类; )5)有条件民事行为与有期限民事行为的异同; (六)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区分。

(三)应用

)1)以实例说明民事行为的类型)2)以实例说明有条件民事行为的种类、条件的达成与不达成及效力。 )3)实例说明有期限民事行为的效力)4)实例说明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5)实例说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以及撤销权行使的结果。 )6)分析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代理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理解代理分类的代理权的赋予、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代理权的消灭原因和结果、无代理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构成和法律后果。

课程内容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人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制度。

二.代理人特征

代理人: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人行为; )2)代理人通过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行为。 )3)代理人独立作出代理行为;4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一)代理的意义

(二)代理人适用范围四、代理人分类

主要有以下分类。

(1)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

)2)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本代理和再代理。

第二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

(一)代理权授予的概念

代理权的赋予是指将代理权赋予代理人的法律现象。 (二)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内容

授权行为是单方面行为,是不必要的行为。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含义和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合法行使代理权。

(二)禁止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实施违背代理宗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构成条件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况。

四.代理权的消灭

第三节无权代理

一.无代理概念

无代理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

代理无权发生的原因。

二、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代理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足以相信他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结果。

三.表见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构成如表所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但有事实和理由相信第三人有代理权,善意对人和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其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表示代理的构成条件。

(二)表见代理常见情况和结果常见配置表见代理情况。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以在本人不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之前主张其没有代理权限而撤销该行为o

评估知识和评估要求

(一)知识记

)1)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特征)3)代理关系的当事人)4)代理的适用范围(5)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6)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7)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8)本代理和再代理)9)代理权的概念( 10 )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十一)代理权行使原则;12 )滥用代理权的; ( 13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产生原因; ( 14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5 )显示代理的概念、条件、结果( 16 )代理权消失的原因0

(二)理解

)1)代理的意义)再代理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3)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三)应用

)1)举例说明代理不适用的情况。 )2)说明委托赋予代理权的要求。 (3)分析代理产生的责任;(4)举例说明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的情况。 )通过实例说明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常见情况和结果。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时效的概念和要素、时效的性质和种类、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和事由、诉讼时效延长的概念、期限的概念和意义;了解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诉讼时效的起算; 掌握诉讼时效的分类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效力、期限的分类、期限的确定方法和计算方法。

课程内容

第一节民事时效概述

一.民事时效概念

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 是在时间之后,会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包含的三个要素。

二.民事时效的性质

时效是法律事实上的自然状态——时效具有强行性。

三.民事时效的种类

时效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就会丧失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特征。

二.诉讼时效与开除期限的差异

开除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的存续期限。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差异。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诉讼时效适用于什么权利。

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不适用。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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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

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五、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丧失请求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其履行仍有效。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0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三、诉讼时效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1)提起诉讼;(2)权利人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四)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

第四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期限在民法上有重要意义。

二、期间的分类

期间主要有以下分类:(1)任意性期间与强行性期间;(2)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与不确定期间;(3)连续期间与不连续期间;(4)法定期间、指定期间与意定期间;(5)普通期间与特殊期间。

三、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时效的性质;(3)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4)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5)普通诉讼时效:(6)特别诉讼时效;(7)诉讼时效起算的概念;(8)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和后果;(9)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和后果;(10)期日、期间的概念。

(二)领会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4)诉讼时效中止与延长的区别;(5)期间的分类。

(三)应用

(1)说明特别诉讼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的区别及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2)以实例说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说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情形;(4)说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具体情形;(5)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

以上就是10月吉林00242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的全部内容。吉林自考其他考试科目的大纲可以关注“吉林自考大纲”栏目。吉林00242民法学自考大纲并非每年都会更新,一般全国统考课的科目大纲变动不大,除非该科目换了新教材,有时即使换了教材版本,大纲也未必变动。总之,每期自考考试前同学们都先关注吉林考试院发布的教材大纲版本目录,如民法学大纲变动,以吉林考试院最新公布为准就不会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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